本案为一起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主张另一方对外大额转账系基于不正当关系之赠与,并要求确认无效及返还财物的纠纷。原告龚X(化名,原审原告)诉称,其配偶熊X(化名,原审第三人)在与被告某客户(化名,原审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未经其同意,于2012年至2015年间累计向某客户转账巨额款项,主张该行为构成无效赠与,请求法院判令某客户返还。
王律师接受被告某客户的委托后,经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与在先裁判文书,确立了核心代理意见:
1.案涉款项往来发生于双方长期、复杂的经济合作与资金拆借背景之下,系互有收支的持续性商业行为的一部分,并非单方、无偿的赠与。
2.在已生效的2份民事判决书,已对双方同期及后续的资金往来性质作出审查,并认定为借贷关系,本案所涉差额应置于该整体法律关系中评价,而非孤立认定为赠与。
3.原告龚X所提供的证据仅为数张公开场合合影,完全不足以证明存在其主张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期间双方资金转账频繁且双向,不符合赠与合同单方、无偿的法律特征;其次,在先生效判决已将双方后续资金往来定性为借贷,资金关系具有延续性;最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及案涉款项系基于此关系的赠与。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判决驳回了原告龚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构成要件(单方、无偿)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面对原告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提起的赠与合同无效之诉,王律师没有局限于被动反驳,而是主动将案涉争议款项置于双方已被司法确认的持续性经济往来大背景中,利用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有力削弱了原告主张的“赠与”性质。同时,严格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指出原告对核心待证事实(不正当关系及赠与合意)的证明严重不足。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款项性质及行为性质的单方陈述,依法驳回了其诉请,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