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陈XX(化名)诉称,其与案外人龚X、付X三人组成*伙体,作为实际施*人承接了由发包*九江*投资**有*公*(化名,下称“A**公*”)发包、经*包**分包*第三人深圳市XX**公*(下称“B**公*”)的九江*广*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工后,因合伙内部结算发生争议,经*案(2022)赣****号民事判决确认,陈XX在合伙体中占有26%的份额,并明*各合伙人可就其份额向*程*包**行主张**。
此后,合伙人龚XX*诉讼((2023)赣***号、(2024)赣***号)已生效判决确认,A**公**付案涉项*的工程*总额为4,044,491.71元,并判令A**公***X支*其对应29%份额的工程*。
基于*述生效判决,原告陈XX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公**接向*支*欠付工程*中其享有*26%份额,即1,051,567.84元。
本所王*师接受第三人B**公**委托,参与诉讼。庭审中,A**公**称原告作为多层转分包**中的实际施*人,无权*破合同相*性直接向*主张*程*,且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提出异议。
王*师代表第三人B**公**出核心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包*A**公*,所依据的亦是前案中已查**发包*欠付事实。第三人B**公**原告之间的内部承包*费*结算关*,已由前案调解*及生效判决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在于*包*A**公**否应*欠付工程*范*内对实际施*人承担责任,该责任*张*第三人B**公**直接关*。因此,第三人坚持认为本案诉请与其无关,依法*应*担付款责任。
法*裁判要旨:
九江*濂溪区人民法*经*理认为,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人有**查**包*欠付转包*或违法*包*建设工程*款数额后,请求发包*在欠付范*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经*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人之一,其主张*工程*份额明*,且发包*A**公**付工程*的事实已为生效法*文*所确认。因此,原告要求A**公***其对应*额工程*的诉讼请求,于***,应*支*。法*判决支*了原告的全*诉讼请求,判令A**公***XX支*工程*1,051,567.84元。法*的判决未涉及第三人B**公**付款责任。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际施*人突破合同相*性,直接向*包*主张*程*的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1. 实际施*人身份及权**额的认定依赖**前确权*决;2. 发包*欠付工程*的事实已被生效法*文*固定;3. 在多层法*关*中,准确界定各方*诉讼地位与责任**至关*要。法*的判决支*了实际施*人在满*法*条件下向*包*直接追索*程*的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