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委托人杨XX,男,200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法定代理人杨XX(父亲)、彭XX(母亲)。2019年7月3日,杨XX因“左侧精索静脉曲张”入住某某医院(以下简称“小XX某医院”)泌尿外科治疗,入院诊断同时载明“左侧睾丸发育不全”。7月7日,委托人母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行腹腔镜下左侧精索静脉高位结扎术。
2019年7月8日,小XX某医院为杨XX在全麻下实施手术。术后15:45,杨XX被送返病房,15:50即出现反应差、呼之不应等症状,经检查发现其嘴唇发绀、颈动脉未扪及搏动,医方随即开展心肺复苏并急请ICU医师协助抢救,虽复苏成功,但杨XX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后续经多家医院诊治,确诊为中枢神经系统严重损害(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严重残疾。
事故发生后,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委托中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鉴定书认定:本案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小XX某医院对麻醉药物副作用重视不足、术后未密切监护生命体征、交接环节存在缺陷、抢救不及时,上述过错与杨XX预后不良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杨XX法定代理人委托本人及莫某某律师代理本案,向中山市第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XX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暂计741万余元。一审过程中,双方均对上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提出异议,法院经摇珠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小XX某医院存在抢救措施延迟等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同时鉴定确认杨XX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最终一审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小XX某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扣除垫付及欠付医疗费后,仅需赔偿63万余元。
委托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错误否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效力、未准许重新鉴定申请,且赔偿金额认定明显偏低,委托本人继续代理上诉,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小XX某医院赔偿816万余元。
案件总结
二审期间,本人重点围绕争议焦点开展代理工作:一是提交行政诉讼庭审笔录、医方代理人询问笔录等新证据,证实小XX某医院在行政程序及另案诉讼中均认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且双方均未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书合法有效;二是针对通济司法鉴定意见的缺陷展开精准抗辩,指出该鉴定仅依据医方病历资料作出,未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对术后监护缺失这一核心过错未作充分评估,鉴定结论缺乏说服力;三是补充提交医嘱、购药凭证、护理协议等证据,论证杨XX因一级伤残产生的后续护理、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的合理性。
同时,经本人积极协调,双方就部分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小XX某医院每年为杨XX提供两次上门体检及护理指导、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承担每年10万元内的自费医疗费(超出部分按判决比例承担),并放弃向委托人追偿已垫付及欠付的60万余元医疗费。
2023年10月30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小XX某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向杨XX赔偿损失129万余元(不含调解协议约定的医疗保障等权益)。此次判决不仅大幅提高了赔偿金额,更通过调解协议为委托人后续长期治疗、护理提供了稳定保障,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一审核心错误,制定针对性上诉策略。接受上诉委托后,本人迅速梳理一审卷宗,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两份鉴定意见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精准指出一审法院直接否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片面采信存在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的错误,为上诉成功奠定基础。
2. 全面补强关键证据,强化抗辩说服力。针对一审证据不足的问题,本人深入挖掘案件关联材料,成功调取行政程序证据、医方认可鉴定意见的书面记录,同时补充整理医嘱、护理、购药等相关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既有力反驳了对方的抗辩主张,也为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比例、调整赔偿金额提供了充分依据。
3. 兼顾诉讼维权与长远保障,实现利益最大化。代理过程中,本人不仅聚焦二审判决结果,更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系一级伤残未成年人,后续需长期治疗、护理的实际需求,积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通过非判决方式锁定医方的长期医疗保障义务,弥补了一次性赔偿可能存在的不足,为委托人后续生活、治疗提供了持续稳定的支持。
4. 专业把控庭审节奏,精准回应争议焦点。二审庭审中,本人围绕鉴定意见效力、责任比例、赔偿项目合理性等核心问题展开充分辩论,清晰阐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合法性、科学性,直指司法鉴定意见的缺陷,精准回应法官及对方律师的疑问,有效影响了法官的裁判思路,最终成功实现二审逆转,将赔偿比例从50%提高至70%,赔偿金额提升6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