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委托人叶XX,女,汉族,住韶关市;何XX,男,汉族,(二人为夫妻关系)。2016年4月,叶XX怀孕,末次月经为4月6日,预产期2017年1月13日。孕期内,叶XX定期在某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曲江某某保健院”)产检,所有产检结果均显示正常。
2017年1月16日,叶XX孕40+3周,凌晨4时许出现宫缩,遂前往曲江某某保健院分娩,当日7时35分被收入产科305号房待产。入院后,医方未对叶XX进行骨盆及头盆评分;9时38分的胎监显示基线变异及加减速明显异常,KREBS评分仅8分,但医护人员仍告知委托人可顺产。1月16日16-17时许叶XX出现规律宫缩,至1月17日凌晨01时30分宫口开三指,被要求转至8楼产房待产,仅一两分钟后又被无理由要求返回305病房。
自1月17日01时30分宫口开三指至20时30分宫口开全,历时近20小时,期间叶XX宫缩强度未逐渐增强,胎头下降缓慢(00时30分先露高低-3,16时00分-2,20时30分+0),且胎心多次下降,但医方未采取任何针对性处理措施。直至20时30分宫口开全、胎头未正常拔露时,医护人员才开始紧张处置,轮番挤压叶XX腹部,此时胎心下降至50次/分,最终叶XX于22时05分娩出患儿。患儿娩出后1分钟、5分钟评分均为1分,10分钟为0分,产科医生此时才通知儿科医生到场抢救,最终患儿于1月18日00时00分抢救无效死亡。
医方告知委托人患儿死于先天性心脏病或肺部呼吸功能缺陷,并多次催促何XX签署“放弃婴儿抢救的说明书”,何XX在反复催促下无奈签署。因对患儿死因存疑,委托人于1月19日申请卫计委委托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尸检,3月6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患儿符合宫内窘迫导致肺、脑及肝等器官缺血缺氧致宫内窒息死亡,排除先天性疾患。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本人及朱某某律师助理代理本案,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曲江某某保健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49570.62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16800元。
案件总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人重点开展以下代理工作:一是全面梳理诊疗全过程,精准锁定医方过错点,包括入院未行骨盆及头盆评分、胎监异常未及时调整分娩方案、产程监测疏漏(宫缩及胎心异常未处理)、第一产程停滞未及时行剖宫产、抢救不及时(延迟通知儿科医生)等,形成清晰的过错分析报告;二是针对医方“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新生儿死亡系自身因素”的抗辩,提交产检记录、尸检报告、病历资料等关键证据,反驳医方无过错主张,证实患儿死亡与医方过错存在直接关联;三是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方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委托的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曲江某某保健院存在产程监测不到位、胎儿评估不全面、抢救医生到达晚、胎儿电子监护仪使用不规范等过错,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参与度61%-90%,以65%左右为宜)。
2018年5月25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曲江某某保健院的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其向委托人支付赔偿款593000元(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按65%比例计算的赔偿款558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驳回委托人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医方按期履行了赔偿义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案件脉络,锁定核心过错点。接受委托后,本人第一时间深入研究病历资料、产检记录、尸检报告等材料,结合产科诊疗规范,精准提炼出医方在产程监测、病情评估、抢救处置等多个关键环节的过错,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有效反驳了医方“无过错”的抗辩主张。
2. 科学组织证据体系,强化因果关系论证。针对医疗损害纠纷“举证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点,本人协助委托人全面收集、整理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重点佐证“产检正常→医方过错→新生儿窒息死亡”的因果逻辑,同时借助专业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方过错的参与度,为法院认定赔偿比例提供有力依据。
3. 充分维护委托人权益,合理主张赔偿金额。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人精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虽委托人主张的部分费用因证据不足未全额支持,但通过积极抗辩和协商,最终推动法院认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确保委托人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
4. 专业应对庭审争议,保障判决公正。庭审中,本人围绕医方过错是否成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赔偿标准是否合理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清晰回应法官及对方律师的疑问,有效传导案件核心事实和法律依据,助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成功为委托人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