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1. 案件名称:王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 审理法*:河南省新乡市牧*区人民法*
3. 案号:(2023) 豫 07XX 刑初 XXX 号
4. 公*机关:新乡市牧*区人民检察院
5. 被告人:王XX(化名)
6. 辩护人:郭*律师,河南XX所
二、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X,2001 年*生,山**利*X人,初中文*,无固定职业。2022 年 9 月,王XX在明*上线人员可能**其银行卡流转网络违法*罪资金*情况*,为获取 200 元*处费,办理了手机号及中国**银行卡(卡号脱敏处理)并提供给上线人员使用。
经***关**,该涉案银行卡资金*水*计* 237 万**,其中流转上游*信网络诈骗犯罪钱*共计 21 万**,新乡市牧*区被害人李X(化名)被电信诈骗的 8000 元*转入该银行卡。
2022 年 9 月 30 日,王XX经*乡市公**牧*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3 年 3 月 27 日,经*乡市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后,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经**决定取保候审。新乡市牧*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刑诉 [2023] XXX 号起诉书指控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建议判处有*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三、辩护要点
辩护人郭*律师*受委托后,通*阅卷、会见当事人,全*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被告人王XX系初犯,无违法*罪前科,仅提供一张*行卡用于*案行为,犯罪情节相*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2. 王XX到案后*实供述全*犯罪事实,符*《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节,依法*从*处罚;
3. 王XX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处理;
4. 案件审理期间,王XX积极赔偿被害人李X 4000 元*取得书面谅解,主动退缴违法*得 200 元,且预缴罚金 5000 元,悔罪态度诚恳;
5. 王XX患有*喘等多种疾病,不适宜适用实体刑,请求法*结合从*情节判处缓刑。
四、裁判结果
法*经*理认为,被告人王XX*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罪,为其提供支*结算帮助,情节严*,其行为已构成*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机关*控罪名成*。综合全*事实,法*采纳了辩护人关**XX系初犯、具有*白*节、犯罪情节较轻、主动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认可其悔罪表现,最终*照相***规定作出判决:
1. 被告人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2. 依法*缴被告人王XX的非法*得 200 元,上缴国*(已退缴);
3. 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法*理。
五、案例总结
本案中,王XX的涉案资金*水*额较大,已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情节严*” 的标准,面临刑事处罚。辩护人通*精准把控案件核心要点,充*挖掘法*、酌定从*情节,积极引导当事人弥补被害人损失、退缴违法*得,有*搭建当事人与司**关、被害人之间的沟通*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既维护了法*的严*性,又给当事人改过自新、回归*会的机会,实现了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的重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