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1.案件类型
刑事(销售伪劣产品罪)
2.案件经过
- 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23 年 1 月至 8 月,被告人徐XX从侯某某、钟某某处购买 “柴油”,在昆明市某停车场销售给过往驾驶员,销售金额合计 997.0777 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徐XX以不合格柴油冒充合格柴油销售,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 被告人辩解:徐XX辩称指控数额不实,所购柴油主要自用,且认为所购柴油合格,无质量问题反馈。
- 律师辩护要点:
- 辩护人胡XX:
- 徐XX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不明知、涉案柴油质量无充分证据证明不合格、鉴定程序违法、销售金额证据不足);
-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应定性为危险作业罪;
- 徐XX系初犯、偶犯,有坦白、退赃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 辩护人吕XX:
- 徐XX无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供方称柴油符合标准、供方有成品油经营资质);
- 指控销售金额证据不足。
3.案件结果,法院判决:
- 被告人徐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610000 元;
- 扣押的不合格柴油 1120 公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 徐XX退缴的违法所得 60000 元,依法予以追缴。
4.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
- 罪轻辩护:成功将公诉机关建议的 “有期徒刑十五年” 辩护为 “有期徒刑七年”,大幅降低量刑;
- 定性辩护:虽未完全改变罪名,但提出 “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定性为危险作业罪” 的意见,影响了法院对量刑的考量;
- 证据辩护:针对 “柴油质量、销售金额、鉴定程序” 等关键证据提出质疑,推动法院对指控数额作出调整(从 997 万余元调整为 120181.40 元);
- 情节辩护:提出 “初犯、坦白、退赃” 等从宽情节,被法院采纳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