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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袁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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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2024 年某日,李X骑行电动自行车行经某施工路段时,因路面存在施工遗留沟槽不慎摔伤,当日即入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后李X就案涉事故向当地水利资源局提出情况反映,该局作出书面回复,确认如下事实:事发路段系某工程项目施工区域,李X摔伤地点为该项目施工埋设管道所开挖沟槽,因施工方未及时对该沟槽进行硬化处理、恢复道路原状,致使路面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李X正常行驶过程中摔伤。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经阅卷、核实证据,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侵权责任主体界定及责任比例划分。关于责任主体,代理人认为:1. 案涉施工方在道路上开挖地下设施,未依法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2. 案涉项目业主方对施工路段负有巡查、监督、安全管理义务,其未及时排查消除路面安全隐患,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代理人依法将施工方、业主方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责任承担比例,代理人主张,施工方未履行安全警示及防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办案结果: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付原告李X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85000 元,各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审理法院:夷陵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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