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京仲*委员会
撤案决定
(2024)京仲*字第***号
申 请 人:XX京***建设工程**有*公*
住 所:XX京市****
法*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
被申*人:XX京**XXX**公*
住 所:XX京市昌**科技园区***
法*代表人:曾** 执行董*
委托代理人:魏**该**公***人员
李** XX京观*律师*务所
XX京仲*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人XX京**荣XX**公*(以下称申*人)向*会提交的以XX京东**XXX**公*(以下称被申*人)为被申*人的仲*申*书,以及《XX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同》(以下称本案合同)中的仲*条款及有***的规定,于2024年10月31日受理了申*人与被申*人之间因本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案(以下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24)京仲*字
第11277号。
本案适用本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的《XX京仲*委员会仲*规则》(以下称仲*规则)中简***的规定。
本会受理本案后,向**人送达了受理通*、仲*规则和《XX京仲*委员会仲*员名册》(以下称仲*员名册),并向*申*人送达了答辩通*、仲*规则、仲*员名册和**人提交的全*材料。
因各方*事人未按期共同选定本案独任**员,本会主任*定张X先生担任*案独任**员。本案由张*先生于2025年2月8日组成**庭。
仲*庭决定于2025年2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本会按照仲*规则的规定将组庭通*、开庭通*送达各方*事人。各方*事人均未对仲*庭组成*出异议,亦未提出回避申*。
仲*庭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全*书面材料,于2025年2月24日在XX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人的委托代理
人和*申*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审。
庭审中,仲*庭听取了申*人对仲*请求的陈*和*申*人的答辩,组织各方*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仲*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实,各方*事人进行了辩论。庭审结束*,各方*事人均发表了最后**意见。
经*任**员申*,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予以延长。
申*人向**庭提出申*,请求撤回全*仲*请求。根据仲*规则的有**定,仲*庭决定撤销本案。
本案仲*费22328.86元(指人民币,以下同),已在申*人预交的仲*费*扣除,其余**费3452.13元*还申*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独任**员(签字):
2025年12月10日于XX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