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与上诉人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人以 20 万元价格受让上诉人持有的某公司部分股权,按指示支付款项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双方协商退股,委托人同意认亏 10 万元,上诉人承诺返还 10 万元,但后续拒不履行。委托人诉至法院胜诉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 “无退股合意、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委托巩沛毅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维护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巩沛毅律师接手后,明确核心争议:双方是否达成合法有效的退股合意、上诉人是否应返还 10 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指导委托人整合关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股权转让合意及款项支付事实)、通话录音(上诉人明确同意返还 10 万元)、支付款项说明书、公司及其他股东出具的知情同意书,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退股合意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庭审中,针对上诉人抗辩逐一回应:强调通话录音清晰证明退股合意成立,委托人虽参与公司事务但未完成股权登记,且款项已被上诉人用于冲抵个人装修款,并非单纯投资风险;主张一审调整资金占用费起算点为起诉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上诉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巩沛毅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双方退股合意合法有效,上诉人未履行承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需向委托人支付退股转让款 1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1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 自 2025 年 2 月 7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委托人的合法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