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案例六离婚纠纷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未达到法定离婚情形(如家暴、分居两年等),在被告明确反对离婚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准予离婚。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鲁0214民初***号
原告:XXX,女,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聿山,北京XX律师。
被告:B先生,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B先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律师与被告B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1.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2. 判决婚生子C、D由双方分别抚养。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婚姻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原告认为感情已破裂。
被告B先生辩称,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定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4日育有一子,2017年7月18日育有一子。
法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本案中,双方婚姻持续十五年且育有子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因性格差异产生摩擦,但未达到法定离婚情形(如家暴、分居两年等)。被告明确反对离婚,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处理矛盾。
判决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XXX与被告B先生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承担。
上诉途径:
可于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