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患者因突发畏寒、头痛、呕吐等症状,被家属送至某镇医院(第一被告)急诊就诊。该院未做血压测量、血常规等基础检查,便诊断为新冠感染并给予输液治疗,直至患者输液结束后才安排头颅 CT 检查,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后患者转至某市医院(第二被告)救治。
市医院为患者行急诊手术,但术后未按常规复查头颅 CT,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最终于转院后第三日出院回家后死亡。患者家属认为,镇医院诊疗流程不规范、延误诊断治疗,市医院术前检查不充分、术后未复查,均存在严重过错,遂委托北京市XX戴新进律师提起诉讼,诉求:1. 判令镇医院按 40% 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390364.04 元;2. 判令市医院退还医疗费 77752.95 元(若未支持则纳入总损失由镇医院按责承担);3.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13000 元由两被告承担。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戴新进律师以 “锁定诊疗过错、明确因果关系、夯实损失依据” 为核心思路,全力推进案件维权:
第一步:全面梳理诊疗资料,固定过错关键线索
戴新进律师团队仔细核查两家医院的病历、检查报告、用药记录、转院凭证等核心证据,精准梳理出两大医院的诊疗疑点:
镇医院存在三大明显过错:急诊未做基础检查便盲目诊断用药,鉴别诊断不充分;未及时完成病历书写,违反《病历书写规范》;转院时使用甘露醇注射液,可能加重患者病情,延误了动脉瘤的早期诊断和治疗。
市医院存在术后未复查头颅 CT 的过错,且术前未行 DSA(脑血管造影)检查,可能遗漏微小动脉瘤,影响治疗效果。
第二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
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戴新进律师果断协助原告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明确鉴定事项:两家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鉴定过程中,律师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交完整证据链,详细阐述诊疗过错细节,为鉴定意见出具提供有力支撑。最终,苏州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镇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原因;市医院虽有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第三步:庭审聚焦核心争议,驳斥不合理抗辩
庭审中,针对两被告的抗辩,戴新进律师逐一回应:
针对镇医院仅愿承担 10% 责任的主张,律师依据鉴定意见中 “轻微至次要原因” 的认定,结合其延误诊断、用药不当等多重过错,主张其应承担更高比例责任。
针对市医院 “无因果关系无需担责” 的抗辩,律师虽认可鉴定意见,但仍就其术前检查不充分、术后未复查的过错发表意见,明确其虽不承担死亡赔偿责任,但需对自身诊疗瑕疵负责。
同时,律师提交患者医疗费发票、死亡医学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全面佐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四步:明确损失范围,兼顾医保基金返还事宜
案件审理中,医保中心作为第三人介入,主张两被告按责任比例返还医保先行支付的医疗费 35141.16 元。戴新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协助法院厘清损失构成与款项分配,确保原告应得赔偿不受影响。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戴新进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镇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 20% 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203704.38 元;
镇医院向医保中心支付医保先行支付医疗费的 20%,即 7028.23 元;
市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对市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15741 元,由原告负担 8891 元,镇医院负担 6850 元(已由原告预交,镇医院直接支付给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