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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胜诉案例:表见代理认定助力施工方追回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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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建设工程项目由 XX公司中标承建,2021 年 9 月起,施工人承接案涉项目部分劳务施工任务,具体包括立柱旋挖桩及冠梁、内支撑施工等工作。施工完成后,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两份结算单,明确劳务报酬总计约 244.5 万元。施工人自认已收到 90% 款项,剩余 10%(约 24.5 万元)经多次催讨未获支付,遂将 XX公司、项目相关人员及关联企业 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剩余劳务报酬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争议焦点

  1. 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XX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2. 剩余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及金额认定;
  3.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各方主张

  • 施工方:项目相关工作人员以 XX公司项目部名义对接工程事宜,包括发送图纸、协商合同、确认结算等,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XX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剩余 24.5 万元劳务报酬未支付,主张按约定支付款项及逾期违约金。
  • XX公司:与施工方无直接合同关系,已将项目劳务合法分包给 XX公司且款项已结清;相关签字人员非公司授权代表,签字行为无效;施工方诉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全部诉求。
  • 关联企业 XX公司:仅为项目挂靠单位,仅负责工资表制作、开票等事宜,未实际参与劳务分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 项目相关人员:仅为项目临时管理人员,非合同签订及付款主体,签字仅为履行工程量核对职责,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认定

  1. 表见代理成立:XX公司曾盖章确认其中一名签字人员为案涉项目施工员,该人员亦曾以 XX公司代表身份出席监理例会,具备代表 XX公司的权利外观;且相关人员长期以 XX公司项目部名义与施工方对接工程全流程事宜,施工方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系代表 XX公司,故认定相关人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 XX公司承担。
  2. 工程价款认定:签字确认的两份结算单可作为工程价款依据,结合施工方自认的付款比例,认定剩余未付劳务报酬 24.5 万元属实。
  3. 诉讼时效认定:结算单未约定付款期限,结算时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XX公司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不成立。
  4. 责任主体认定:XX公司与施工方无合同关系,项目相关人员行为后果由 XX公司承担,故驳回施工方对 XX公司及项目相关人员的诉求。

判决结果

  1.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施工方支付劳务报酬 24.5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4.5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 XX公司承担;
  3. 驳回施工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亮点

本案核心在于表见代理的成功认定,即使施工方未与中标单位 XX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若项目相关人员具有代表中标单位的权利外观,且实际以中标单位名义开展工程对接、结算等核心事宜,施工方作为善意相对人,其合法债权仍能得到法律保护。此案为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方(尤其是劳务班组)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追讨工程款提供了重要维权思路,有效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议施工方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注意留存项目对接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结算凭证等证据,关注对接人员的身份资质及授权情况,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维权策略、证据固定技巧等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我们,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 2025-12-16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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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雨春律师2007年毕业,2009年至今执业13年。福建法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筑拆迁法律专委会主任,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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