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甲与乙(某科技**公**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及代持股份协议书》,约定乙将其持有*该科技**公* 5% 股权*约定价格转让给甲,股权*让后*乙作为名义股东*为持有*办理工商*记。协议签订前,甲已足额支*股权*让款,且在该科技**公**任***间,**公****支*年*分红。后*乙违反代持协议约定,拒绝配合甲行使查*权*股东**,甲为维护自身合法**,诉至法*,请求确认其**公**东*格(持股 5%),并要求**公**其记载于*东*册、办理工商*更登记。
争议焦*
- 甲与乙签订的股权*持协议是否合法**;
- 甲是否为**公**际出资人,能*享有*东*格;
- 甲要求**公**理股东*名登记是否具有**依据。
各方*张
- 原告(甲):案涉股权*持协议系双**实意思表示,合法**;本人已按约定支*股权*让款,实际享有*东**(获得**公**红),应***公**际股东;乙违反代持协议约定,侵害本人股东**,**公***合办理显名登记手续。
- 被告(某科技**公*):**公**其他股东*前不知晓股权*持事宜;甲与**公**东*在矛盾,已无合作基础,违背**有*责任***合性原则;甲未履行股东***务,股东*已决议不同意其显名,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第三人(乙):意见与被告**公**致,主张*持协议约定保密义务,未向**公**其他股东*露,且甲与股东*盾无法*和,不应**其显名诉求。
法*认定
- 案涉《股份转让及代持股份协议书》系双**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法**,双**应*守履行。
- 甲在协议签订前已向*足额支*股权*让款,结合**公***支*年*分红、原**公**东*晓股权*持事宜等事实,足以认定甲系**公* 5% 股权*实际出资人,依法*有***东**。
- 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公**〉若干*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在证明*实际出资、代持协议有*且已履行相**务的情况*,有**求确认股东*格并办理显名登记。被告以 “人合性破裂”“股东*不同意” 为由抗辩,不足以对抗甲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 确认甲系该科技**公**有 5% 股权*股东;
- 该科技**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甲记载于*东*册,并向**公**记机关*理股东*更登记手续;
- 案件受理费*该科技**公**担。
案例亮点
- 股权*持协议效力优先:只要协议系双**实意思表示,无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应*定合法**,对双**有**约束*,为实际出资人维权*定基础。
- 实际出资权**法*保护:实际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实际享有*东**(如分红),且能*成*整证据链证明*持事实的,法*应**其股东*格确认请求。
- 人合性不能*定合法*资:**有*责任***合性并非绝对,不能**名义股东***公**绝实际出资人显名的唯一理由,应*先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产权*。
法*提示
- 签订股权*持协议时,应**约定股权**、出资义务、股东***使、显名条件、违约责任*核心条款,避免后*产生争议;
- 实际出资人应*善留存出资凭证(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分红*录、股东*通*录等证据,形成*整证据链,证明*身实际出资及享有*东***事实;
- 实际出资人主张*名登记时,需确保代持协议合法**、已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提前与**公**他股东*通*商,减少诉讼对抗成*;
- 名义股东**守诚实信用原则,按协议约定履行代持义务,不得擅自侵害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否则需承担相**约责任。
如您遇到股权*持纠纷、股东*格确认、显名登记、股东***害等相***问题,可随时*系我们,专业律师*队将为您提供从*议起草、证据固定到诉讼代理的全*程**服务,有*维护您的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