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8 年,委托人王XX与陈XX、成都XX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合伙合作意向,共同参与四川某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物流项目。根据约定,王XX出资 10 万元作为合伙投资款,项目于 2020 年 3 月到期。在 2018 年至 2020 年 3 月的合伙期间,案涉项目整体结算费用可观,但合作方未按约定足额向王XX支付应得款项。经王XX多次催告,合作方仍拖欠部分款项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XX委托四川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陈XX、成都XX公司连带支付委托人款项 570000 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从 2024 年 8 月 15 日起诉日开始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
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
被告陈XX及成都XX公司共同辩称,案涉合伙项目已完成结算,二被告无需再支付结算费用,不认可委托人所述应分得 94 万元的主张,声称双方从未有过该约定。同时提出,2022 年 1 月 25 日,委托人已就合伙项目散伙事宜完成最终结算,并向二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 61035 元,若未完成结算,委托人不会出具该收条,故请求法院驳回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关键证据与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明确合伙期间的收支及利润情况,代理人庞XX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案涉项目合伙期间(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四川XX公司进行审计,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案涉项目营业收入为 115XXXX4522.57 元,总成本费用(含税金及附加)为 XXX.47 元,净利润为 XXX.04 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部分异议,但均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有效证据。代理人庞XX律师结合《投资协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电子回单、收条、阶段结算收支表、对账单等关键证据,充分论证了委托人的出资事实、双方的合伙关系以及被告未足额支付合伙收益的违约行为。同时,明确了成都XX公司仅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平台,并非合伙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被告陈XX作为合伙一方,应按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相应款项。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并生效。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合理,依法予以采纳。结合委托人的出资比例(10 万元 / 总投资 69 万元),核算出委托人应分得款项为 617875 元,扣减其已收取的款项后,被告陈XX尚需支付 258840 元。
关于逾期利息,因被告陈XX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合伙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委托人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关于成都XX公司的责任,因该公司并非合伙合同相对方,委托人要求其承担支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合伙款项 258840 元及逾期利息(以 25884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8 月 15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鉴定费 57803 元;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 12870 元,由王XX负担 5870 元,被告陈XX负担 7000 元(该款项已由王XX垫付,陈XX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价值
精准定位维权方向:案件初期,庞XX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合伙关系核心争议点,确定以司法审计为关键突破口,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高效推进司法审计:积极协助法院及审计机构调取相关财务资料,确保审计程序顺利进行,以专业、合法的审计结果作为核心维权依据,有力反驳被告抗辩;
专业庭审辩论:庭审中,律师围绕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及合伙收益分配规则展开充分辩论,清晰阐述被告违约事实及法律责任,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我方主张;
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专业法律操作,为当事人成功追回合伙款项、逾期利息及部分诉讼、鉴定费用,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实现权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