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历时漫长、法律关系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我方当事人天心XX(发包人、再审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八建公司(承包人)就某新厂区一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所涉土地手续问题,项目停建,双方就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及损失赔偿产生巨大争议,并诉至法院。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天心XX需支付高额工程款、利息及各项赔偿费用。天心XX不服,认为原判决在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原则、甲供材费用、人工材料调差、利息起算点等核心问题上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其责任被不当加重,故委托本所程豪律师团队代理其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接受委托后,我们深入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鉴定报告,精准锁定了原审判决中的多处法律与事实认定瑕疵。在再审审理中,我们重点围绕以下核心争议展开攻防:
甲供材费用:主张并成功证明钢筋保管费、下力费依招标文件已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应重复计取;同时纠正了原审关于部分钢材为承包人自购的错误认定。
工程款利息起算点:指出原审以单方联系单推定应付工程款时间缺乏依据,最终再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将利息起算时间大幅延后。
固定单价与调差:在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及风险范围的情况下,对原审支持全面人工材料调差提出异议,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论证。
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多项核心主张,对原判决作出了重大改判,核减了天心XX的工程款及利息支付责任。
二、案件总结
核心争议:
合同无效后,应如何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条款冲突时以何为准?
甲供材的保管费、下力费是否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就甲供材用量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在固定单价合同且约定了价格风险范围的情况下,是否应对合同内工程进行全面的材差、人工费调整?
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是承包人单方提交文件之日,还是双方结算资料交接完备之后?
裁判要旨(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移交并获赔偿,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当合同文件解释冲突时,应优先适用顺序在前的招标文件。
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甲供材的保管、下力等费用已包含在综合报价中,承包人不得另行主张。承包人主张自购部分材料,应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充分举证的不予支持。
虽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但招标文件明确执行调差文件,且价格波动达到规定幅度,故对土建人工、材料费进行调整符合约定。
利息起算应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工程未交付、双方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应以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应付款的合理次日作为起算点,而非承包人单方发出联系单的时间。
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核减天心XX应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基数共计近百万元,并将利息起算时间从原判的2012年4月16日纠正为2013年12月1日,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债务负担。
三、律师价值
精准定位再审突破口,扭转不利局面:
面对一审、二审接连败诉的困境,律师没有拘泥于原审的审理思路,而是回归案件本源,从合同文件效力顺序、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标准等根本性问题上寻找突破口,成功说服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为当事人赢得了翻盘的机会。深入辨析合同体系,厘清关键条款效力:本案合同文件体系复杂,存在诸多表面矛盾。律师通过精细化的文本分析,成功论证了在结算问题上,招标文件的效力优先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从而否定了承包人重复主张甲供材管理费的依据,此观点被再审判决完全采纳,成为改判的关键之一。
精准运用证据规则,纠正不当举证责任分配:针对甲供材用量这一事实争议,原审错误地将“提供领用单”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发包人。律师在再审中明确指出,对于承包人主张的“自购”这一积极事实,应由承包人负举证责任。再审法院采纳该意见,纠正了原审的错误,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控制财务成本,实现重大利益挽回:通过将利息起算点推迟近20个月,并核减了数十万元的工程款基数,律师为当事人直接避免了近百万元的利息损失。在建设工程纠纷标的额巨大的背景下,此等财务成本的控制对于企业而言价值显著。
展现再审案件代理专业能力:本案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处理复杂、疑难再审案件方面的专业素养,包括对生效判决的批判性分析能力、对再审审理重点的把握能力以及在再审庭审中的有效说服能力。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再审程序成功纠正原审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本所程豪律师团队凭借对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对案件细节的缜密梳理以及对再审程序的精准把握,在近乎败诉的局面下帮助客户力挽狂澜,实现了案件结果的重大逆转,有效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彰显了本所在处理高端复杂商事争议方面的专业实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