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XXXX实战案例: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成功驳回优先债权主张——江苏XX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辩护实录
一、案件核心简介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YXX。
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法定代表人WXX,诉讼代表人为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XXXX(江苏XXXX)。
(二)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XXXX年,XX公司通过XX公司参与XXXX项目相关招投标及施工事宜,先后向XX公司转账三笔款项:20XXXX年XX月XXXX日转账XXXX万元(备注借款,当日XX公司转付XX招标公司作为招标保证金)、20XXXX年XX月XXXX日转账XXXX元(备注借款,当日转付XX招标公司作为中标服务费)、20XXXX年XX月XX日转账XXXX元(备注借款,当日转付XX招标公司作为中标服务费)。
后续,XX公司因经济纠纷陷入经营困境,20XXXX年XX月XXXX日,江苏省XXXX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XX公司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XXXX元,并主张该债权为优先债权,依据是其系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涉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XX公司管理人对债权数额无异议,但认为案涉款项为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属于普通债权,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遂委托顾XXXX律师团队应诉,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XX公司主张的XXXX元债权是否构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否确认为优先债权。
(三)当事人核心诉求
作为XX公司破产清算阶段的委托律师,顾XXXX律师团队的核心诉求是: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充分的证据论证,反驳XX公司的优先债权主张,推动法院认定案涉债权为普通债权,维护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避免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律师办案核心过程
顾XXXX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启动案件研判与应对工作,构建了“证据梳理—法律定性—策略制定—庭审抗辩”的全流程办案体系,确保辩护工作精准高效推进。
(一)深度阅卷与证据梳理,锁定案件关键事实
律师团队首先对全案卷宗进行细致研读,重点梳理了各类合同文件、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以下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小型预制构件成品采购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X公司供应案涉项目所需预制构件;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预制件制作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完成扭王块、联锁块的预制制作与外运工作,XX公司向其支付相应报酬。
款项流转事实:XX公司转账给XX公司的三笔款项,均当日由XX公司转付至XX招标公司,用途明确为招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且XX公司转账时备注为“借款”,双方无书面约定该款项应返还或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履行细节:XX公司的核心义务是按XX公司要求完成预制构件的制作与外运,交付合格工作成果,而非对案涉项目进行整体工程建设,且双方均不具备建设工程相关资质。
通过证据梳理,律师团队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事实脉络,为后续法律定性与抗辩策略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法律定性与策略制定,直击争议核心
针对案件核心争议,顾XXXX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制定了“否定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坚守合同相对性+反驳优先受偿权构成”的三维抗辩策略:
界定合同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以工程建设为工作内容,涉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对承包人资质有特殊要求;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并获取报酬的合同,适用范围更广,无特殊资质要求。本案中,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标的是预制构件的制作与外运,属于加工定作成果,符合承揽合同特征,而非建设工程合同。
坚守合同相对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的是采购合同,XX公司与X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其作为XX公司的承揽方,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XXX公司主张权利,更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优先受偿权。
反驳优先受偿权构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需以建设工程合同为基础,且承包人需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中,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款项性质为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并非建设工程价款,XX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三)庭审准备与高效抗辩,充分展现专业实力
庭审前,律师团队针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证据,准备了详尽的质证意见与代理词,梳理了庭审辩论的核心要点,预判了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并制定了应对方案。
庭审中,顾XXXX律师团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了条理清晰、论据充分的抗辩:
针对合同性质问题,详细阐述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资质情况,论证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
针对款项性质问题,提交转账凭证、备注信息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且XX公司转账时备注为“借款”,双方无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针对优先受偿权主张,引用《民法典》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从合同性质、款项性质、合同相对性等多个角度,全面反驳了XX公司的优先债权主张,强调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团队的庭审抗辩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充分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实战能力,为法院作出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办案最终结果
江苏省XX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顾XXXX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于20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XXXXXXXX)苏XXXXXX民初XXXXXXXX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江西XX公司要求确认XXXXXXXX元为优先债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XXX元,由原告江西XX公司承担。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案涉款项为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并非建设工程价款;XX公司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优先受偿权,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该判决最终维护了XX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实现了委托方的核心诉求。
四、律师核心价值
顾XXXX律师团队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界定合同性质、坚守法律原则、高效庭审抗辩,成功驳回原告优先债权主张,既维护了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秩序,又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化解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