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与某民办学校、刘X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人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委托人返还 30 万元诚信金的诉讼请求。经查,委托人与该民办学校曾签订《企业借款合同》《平场工程施工合同》等系列合同,委托人按约支付 30 万元诚信金,拟承接学校新建校区平场及砂石加工工程,同时承诺出借 500 万元用于学校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因学校未取得项目用地审批,工程无法启动,委托人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诚信金,一审法院支持该诉求,校方及刘X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委托人委托贵州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蒋顺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二审核心争议:30 万元诚信金是否应当返还,委托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为筑牢抗辩基础,律师开展了以下关键工作:
梳理案件核心事实,锁定关键证据:律师深入分析卷宗材料,明确案件关键矛盾点 —— 学校在未与政府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的情况下,虚构已签订协议的事实,误导委托人作出出借资金及支付诚信金的意思表示。同时,调取晴隆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证明,证实案涉土地因征地未完成,政府未供地给学校,项目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核心目的无法实现。
拆解对方上诉理由,构建针对性抗辩逻辑:针对上诉人提出 “委托人未按约出借 500 万元构成违约,不应返还诚信金” 的主张,律师指出,合同约定学校需在 45 日内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委托人方才配合划转借款,而学校未取得审批手续在先,委托人中止出借款项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无过错;且案涉《企业借款合同》属实践合同,委托人未实际交付 500 万元借款,合同未成立生效,学校收取 30 万元诚信金无合法依据。
二审庭审精准抗辩,夯实胜诉基础:庭审中,蒋顺花律师清晰呈现证据链,重点强调学校存在隐瞒关键事实的过错,其未取得用地审批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且 30 万元诚信金属工程保证金性质,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应予返还。同时,指出一审判决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蒋顺花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民办学校需向委托人返还 30 万元诚信金,二审案件受理费 5800 元由上诉人负担。
蒋顺花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严密的证据梳理及专业的庭审抗辩,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30 万元诚信金得以返还,赢得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