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某会计师事务所与某文旅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诉至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要求该文旅公司支付审计费 52704 元及利息(截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约 3010 元)。经查,双方签订《专项审计业务协议书》,约定委托人为文旅公司的乡村生态振兴建设 PPP 项目提供投资资金专项审计服务,审计费按项目审计金额的 1.2‰计算,文旅公司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七日内付款。委托人按约完成审计并交付报告及合规发票后,文旅公司迟迟未支付费用,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人委托贵州XX律师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蒋顺花律师接受委托后,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委托人是否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是否成立。为推动案件胜诉,律师开展了以下关键工作:
梳理核心证据,夯实履约事实:律师全面核查《专项审计业务协议书》、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确认委托人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审计工作,2022 年 4 月出具审计报告并交付文旅公司,且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该报告;2023 年 3 月重新开具金额准确的 52704 元发票,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形成完整履约证据链。
针对性反驳被告抗辩,明确法律依据:针对文旅公司提出的 “委托人逾期交付报告有权解除合同”“未收到催款通知”“不支持利息” 三项抗辩,律师逐一回应:一是委托人虽逾期 12 日交付报告,但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报告且未在法定期间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二是委托人交付报告及发票的行为本身具有催款性质,文旅公司以未收单独催款通知拒付无依据;三是利息主张虽因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未获支持,但不影响核心审计费的支付义务。
庭审精准主张,强化履约核心:庭审中,蒋顺花律师明确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委托人已全面履行审计及交付义务,文旅公司实际使用报告却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同时,双方已一致认可审计费金额为 52704 元,文旅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缺乏事实及法律支撑。
三、案件结果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已履行合同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某文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委托人审计费 52704 元;驳回委托人的利息诉求;案件受理费 596 元由该文旅公司承担。
蒋顺花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针对性的抗辩逻辑及专业的庭审代理,成功为委托人追回 52704 元审计费,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委托人高度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