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
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我方*事人诉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主张*方*事人因资金**需要,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至 3 月 27 日期间多次向*借款,经 2023 年 4 月 1 日结算尚* 200000 元,并有*条及部分转账记录为证,要求我方*事人偿还借款 200000 元*自 2023 年 5 月 2 日起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市场贷款报价利* 3.1% 计*至款项*偿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暂计* 2025 年 3 月 2 日为 11374 元),同时*求我方*事人承担本案受理费。
我方*事人委托徐**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辩称案涉借条所载 200000 元*非真实独立借款,双**在长期、频繁且双**资金*来,我方*事人已超额支*相**项,案涉款项*已清偿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依据。
二、办案经*
(一)接受委托,梳理案件核心争议
徐**律师*受委托后,第一时*与当事人深入沟通,详细了解***金*来的全*情况。通*当事人陈*得知,双** 2023 年 2 月起便存在频繁、大额的资金*转,不仅有*信转账(我方*事人实际使用案外人微信账号操作),还有*行转账,并非原告所主张*单* “出借 - 欠款” 关*。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告提交的借条及部分转账记录能*单*作为我方*事人欠款的依据,以及双**体资金*来中我方*事人的付款是否已覆盖*涉借条金*。
(二)全*收集证据,构建抗辩体系
为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徐**律师*导当事人全*收集资金*来证据:
- 整理微信转账凭证,涵盖 2023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7 月 21 日期间的转账记录,合计** 862888 元,明*该微信账号虽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实际由我方*事人使用,且原告亦通*该账号与我方*事人进行资金*来;
- 收集银行转账凭证,梳理出 2023 年 3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5 日期间的转账款项,合计 146800 元;
- 核对双***转账记录,证实我方*事人向*告支*的款项*额达 XXX 元,远超原告所主张*出借款项**。
(三)精准提出抗辩思路,庭审据理力争
庭审中,徐**律师*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抗辩:
- 案涉借条系阶段*结算凭证,未涵盖*方*事人全*付款,不能*为独立欠款依据。双**金*来双**频繁,原告仅选择性提交其向*方*事人转账的记录,刻意隐瞒我方*事人大额付款事实,其证据不完整;
- 我方*事人付款总额远超原告诉称借款金*,案涉 200000 元*清偿完毕。通*详细核算双**账明*,明*在原告主张*借款期间内,我方*事人转款金*已超出原告转款金*,不存在欠款情形;
- 原告未能*成*贷关*成*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和*完整的借条主张*贷关*,未举证证明*笔转账均为借款,亦未证明*条金*扣除我方*事人已付款项**有**,应*担举证不利**。
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 “我方*事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系与案外人的经*往来,与本案无关” 的质证意见,徐**律师*合双**交的转账凭证中微信号一致、转账记录完全*合的事实,有*反驳该主张,证实案涉微信账号实际由我方*事人使用,相**账与本案具有*接关*性。
三、案件结果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经*理查*,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所载对方*信号与我方*事人提交的申*方*信号一致,转账记录完全*合,认定该微信号由我方*事人实际使用。经*算,在原告主张*借款期间内,我方*事人向*告转款金*已超出原告向*方*事人转款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应*担举证不利**。
最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半收取后*原告承担。徐**律师*代理意见得到法*充*采纳,成*维护了我方*事人的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