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男,1974 年 XX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XX乡XX村 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北XX律师。
苏XX,男,1972 年 XX 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县XX乡XX村XX墩 XX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苏XX向原告冯XX支付安装工程款94100 元(庭审中变更为 241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XX工程款24100 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01 元,由被告苏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