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义乌市某玩具商行(经营者陈X)
代理律师:高X(广东XX)
对方当事人:临沂某玩具公司(被告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马X(被告二,被告一唯一股东)
2025年7月,义乌市某玩具商行与临沂某玩具公司通过微信订立买卖合同,约定采购“史迪仔一代”玩具1万只,总价款10万元,款式以原告提供的图片为准。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万元,收货前付清尾款9万元,合计10万元。
7月21日,原告收货后发现货物与约定款式严重不符,拆箱视频显示货不对版比例达70%。经沟通,被告承认发错货但拒绝退货退款。原告主张:
1. 解除买卖合同;
2. 被告一返还货款10万元及利息;
3. 被告一赔偿运费损失460元及仓储损失;
4. 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一为一人公司,股东马X存在个人账户收款行为,财产混同)。
被告抗辩:
· 仅部分货物不符,属瑕疵履行,可退换,不构成根本违约;
· 仓储损失系原告扩大损失,不应承担;
· 被告二不参与公司经营,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 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的买卖合同于2025年9月18日解除;
2. 货款返还:被告一返还原告货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运费赔偿:被告一赔偿原告运费损失460元;
4. 连带责任:被告二XX作为被告一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驳回部分诉求:仓储损失因证据不足、诉责保险费无约定,不予支持。
三、律师价值
1. 证据精准组织,夯实核心事实
代理律师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拆箱视频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
· 双方明确约定货物款式;
· 货不对版比例达70%,远超“部分瑕疵”范畴;
· 货物具有时效性,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 法律适用专业,有力反驳抗辩
· 根本违约认定:援引《民法典》第563条,强调货不对版比例高+货物时效性,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 一人公司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3条,主张股东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二未举证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
· 损失范围界定:针对被告“扩大损失”抗辩,区分合理损失(运费)与无证据支持的损失(仓储),确保诉求合法有据。
3. 诉讼策略得当,最大化客户权益
· 针对被告“部分退换”方案,坚持合同目的落空,拒绝妥协;
· 聚焦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关键点,成功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降低执行风险;
· 最终帮助客户全额收回货款、获运费赔偿,并锁定双重偿债主体,实现核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