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辩护促成重审阶段罪名变更——主犯王X从十年以上诈骗罪改为六年集资诈骗罪
案件背景
2018年8月,被告人王X在信阳市注册成立文化传播公司,聘任成X为业务经理。公司以赠送小礼品方式吸引老年人登记信息,后通过电话邀约到公司参观,推销字画及纪念币。公司宣称其系南京总部的正规企业,所售字画具有高升值空间,并承诺通过公司“运作”可实现高价回购。
2020年疫情发生后,公司注销,多名被害人无法联系到公司人员,遂报案。经侦查,公司共向23名老年被害人销售字画、纪念币,销售金额总计106万余元。
指控与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认为王X、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建议对王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对成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被告人及辩护人则认为公司经营系合法销售行为,不构成犯罪。
审理过程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两被告人不服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贾琦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之一,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鉴定程序违法:公诉机关采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湖南省收藏协会出具,但该协会不具备涉案当代字画的价格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2、主观目的不符: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公司具有合法资质,销售行为虽有夸大宣传,但属民事纠纷范畴。
3、被害人认知状态:被害人作为投资者,应对收藏品市场风险有认知,其购买行为不必然基于错误认识。
重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的部分意见,并重新审查了案件性质。法院认定:
王X、成X在未经批准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老年群体许诺回购并保证升值,诱使其投资101万余元,造成99万余元损失。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特征,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诈骗罪。王X系主犯,但鉴于其坦白、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成XX从犯,且认罪认罚,应减轻处罚。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针对老年群体的收藏品销售引发的刑案。在发回重审程序中,通过辩护律师对鉴定资质、行为定性、主观目的等关键问题的深入剖析与抗辩,成功推动法院将指控的“诈骗罪”(量刑十年以上)变更为“集资诈骗罪”,并对主犯王X大幅降低刑期至六年。案件凸显了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严格审查证据资格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