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从轻处罚获缓刑
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随着减肥市场的火热,各类减肥产品层出不穷。然而,部分不良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惜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中的被告人朱X,长期在韩国生活,受当地市场环境影响,错误地认为某些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产品并非禁药,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涉案情况
1. 被告人朱X: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朱X从他人处购得含有麻黄碱、咖啡因等违禁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在明知其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将产品售卖给被告人陈X、李X及其他人员。经查实,朱X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7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 被告人陈X: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陈X从朱X等人处购得上述减肥保健食品,同样在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售卖给他人。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3. 被告人李X: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李X从朱X处购得减肥保健食品,明知含有违禁成分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三)案件进展
2023年9月11日,消费者徐X报警称购买的减肥药服用后身体不适,怀疑其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案件由此案发。随后,朱X、陈X、李X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律师辩护策略
作为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以下工作:
1. 深入了解案情:多次会见朱X,详细询问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包括产品的来源、销售渠道、对产品成分的认知等。同时,查阅了大量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
2. 分析案件焦点:
o 主观恶性方面:朱X长期在韩国生活,该系列减肥产品在韩国并非禁药,其对产品的危害性认知不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o 悔罪表现方面:朱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退赃,表现出了良好的悔罪态度。
o 特殊情况考量:朱XX有身孕,已到预产期,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应给予从轻处罚。
3. 制定辩护方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的辩护方案,请求法院对朱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X、陈X、李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预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朱X的特殊情况,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朱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
2. 被告人陈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 被告人李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4.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扣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手机,均予以没收。
5. 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律师价值体现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通过深入的案件分析和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朱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避免了当事人被判处实刑,使其能够在孕期和产后得到妥善的照顾,也为其未来的生活留下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二)促进法律公平正义
律师的辩护工作并非简单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而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深入研究,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朱X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和特殊情况,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推动法治宣传教育
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宣传,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性,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总之,在每一个案件中,律师都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实现法律价值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