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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二审如何扳回损失?新车被撞,二审经潘炯律师介入,主张车损及贬值损失,成功改判获9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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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新车刚购买便遭遇事故,不仅面临维修损失,还会产生明显贬值,这部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成为不少车主的维权困惑。那么,新车被撞,除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临牌车辆与正式号牌是否被视为同一车辆?保险公司如何担责?这些问题均可在今日要分享的案例中得到答案。

今日分享的是,揭阳潘炯律师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并取得胜诉判决的案件。当事人的新车购车当月即被追尾,一审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贬值损失等各项财产损失的诉求被驳回,经潘炯律师上诉,最终成功获赔车辆修理费、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等共计91807元。

一、案件概况:新车遭追尾,一审维权受阻

被上诉人驾驶小型轿车沿潮阳往揭阳方向行驶,不慎追尾同向前方等待红灯的临牌小型轿车。该临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我方当事人,购车当月即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当时的驾驶员受伤入院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

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保险公司均未赔偿当事人的小型轿车车物价格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据此,当事人为维权提起诉讼,但被一审法院驳回,故当事人委托潘炯律师依法提起上诉。

二、办案体会:针对一审驳回理由,逐一举证反驳

本案作为上诉案件,主要聚焦在车损及贬值方面是否需要被告及保险公司承担的问题。潘炯律师紧扣一审法院驳回理由,展开逐一举证反驳:

1、破解主体及车辆同一性难题:整理多组证据印证,明确前因后果

一审法院对临牌与正式号牌是否为同一车辆存疑,进而影响上诉人主体资格认定。

对此,潘炯律师全面梳理证据链条,整理并提交了正式号牌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的车辆登记查询信息载明正式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上诉人等证据。

同时潘炯律师向二审法院阐明:一审期间提交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备注项的号码号牌与上诉人提交的正式号牌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上的发动机号码、号码号牌一致,且车牌号码的启用时间在案涉事故发生之前,上述证据均可证明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所有人为上诉人。最终,该主张得到了支持,二审法院认定正式号牌的车和临时号牌的车为同一车辆,案涉车辆所有人为我方当事人。

2、明确保险赔偿责任:厘清赔付顺序,精准核算赔偿数额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数额”的问题:

潘炯律师在上诉状中表示: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潘炯律师结合专业评估意见书结论: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身贬值损失14988元、车辆修理费63819元、贬值鉴定评估费5000元、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费8000元,上述损失共计91807元,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且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最大限度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亦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上诉人赔偿2000元,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诉人。

3、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获法院认可

关于是否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

潘炯律师认为,上诉人的车辆系购买当月即遭遇被上诉人追尾,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伤,客观上使车辆产生了明显的贬值损失,必然导致市场价值下降,该贬值损失属于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的车辆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范畴,故潘炯律师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最终亦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判决该保险公司应对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车辆贬值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同时,潘炯律师主张的本案中产生的鉴定评估费13000元由保险人承担的主张也被法院采纳。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潘炯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向上诉人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上诉人赔偿89807元,以上共计91807元,涵盖车辆修理费、贬值损失及全部鉴定评估费

本次代理二审,不仅为当事人挽回全部损失,足额弥补了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更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临牌车辆与正式号牌车辆同一性的认定标准、新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依据及鉴定评估费的承担主体等同类案件中的问题。

结语

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往往涉及车辆同一性认定、损失范围界定、保险责任划分等诸多专业问题,尤其是新车贬值损失、鉴定费承担等争议点,XX为维权难点。一审失利并不代表维权终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上诉策略,往往能扭转局面。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遭遇交通事故,面临车辆损失、贬值赔偿、责任认定争议等问题,欢迎直接联系揭阳潘炯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案件分析、证据梳理、庭审代理等服务,用法律武器为您争取应得的赔偿,让维权之路更顺畅!

  • 2024-04-18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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