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民事调解书
(2024)苏XXX民初XXXX号
原告:刘XX,女,X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XX。
被告:汪XX,男,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
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XX与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XX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汪XX离婚。
二、原、被告于2025年5月31日前共同委托中介出售位于泰州市海陵区XXX,出售该房屋所得价款扣除该房屋剩余贷款、中介费、税费等费用后,剩余价款由原、被告各得50%;若原、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出售该房屋,则原、被告任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上述房屋,拍卖该房屋所得款项扣除该房屋剩余贷款、拍卖房屋所需费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税费后,由原、被告各得50%;从2024年12月起至上述房屋出售或拍卖前,该房屋的贷款由原、被告各承担50%,待该房屋出售或拍卖时,由被告汪XX负责腾房。
三、现登记于被告汪XX名下车牌号为苏XXX小型汽车归被告汪XX所有(该车现在被告处),被告汪XX于2025年1月29日前补贴原告刘XX上述车辆折价款人民币XX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汪XX直接汇入原告刘XX在中国XX银行开设的卡号为XX的账户内)。
四、从2024年12月起至2025年5月止,被告汪XX每月额外补贴原告刘XX人民币XXX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汪XX直接汇入原告刘XX在中国XX银行开设的卡号为XXX的账户内)。
五、其余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原、被告各自享有、清偿。
六、余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XXX元,由原告负担XXX元、被告负担XX元(原、被告均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