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XX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1XX3年X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102031XX30X21X41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XXX。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22年X月12日刑事拘留;2022年X月1X日经XX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2022年10月20日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女,2002年10月1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XXXXX20XX,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隆化县,住XX市双桥区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X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X,曾用名林XX,女,1XXX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X221XXX02142X0X,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XX市双桥区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X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X月20日经XX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XX,广东XX(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XXX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X11141X31,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XX县,住XX市双桥区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X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女,1XX1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021XX111121X2X,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双桥区,住XX市双桥区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X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X月20日经XX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XX,女,1XXX年1月1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41XXX011X0X21,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双桥区,住XX市双桥区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X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XX,男,2003年X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X20030X22XX11,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隆化县,住XX市双桥区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X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X,曾用名XX,男,1XXX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X1XXX11304X1X,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XX市双桥区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X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XX4年X月1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21XX40X1X303X,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兴隆县,住XX市双桥区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X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X月20日经XX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化县
看守所。
辩护人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徐XX,男,1XX3年X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30X12X3X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XX县,住XX市双桥区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X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X月20日经XX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经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女,1XX4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21XX403132X2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双桥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3年X月20日经XX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X,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XX、林XX、刘XX、XX、徐XX、卢XX、孙XX、XX、徐XX、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X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XXX出庭支持公诉,投资人代表蔡XX、曹XX、段XX、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屈XX、XX;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崔XX;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郝XX、张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赵XX;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谢XX;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李XX;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经XX、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XX、李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0月至2022年X月期间,丁XX(另案处理)先后在XX市双桥区成立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认命被告人XX为负责人,XX带领被告人陈XX、林XX、XX、徐XX、孙XX、刘XX、刘XX、XX、徐XX等为销售人员,卢XX等客服人员到闹市以赠送礼品的名义吸引老年人群体前往公司,再由销售人员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投资人投资名人字画、邮票,并虚构事实承诺投资人购买字画后定期召开拍卖会将字画进行拍卖,投资人可获得巨额收益返利,以此方式向受害人刘XX等人非法集资1.2亿余元,所得钱款被用于丁XX等人个人用途,造成受害人损失4X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X.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林XX、XX、徐XX、孙XX、刘XX、刘XX、XX、徐XX、卢XX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XX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一、被告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1、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款项的故意和行为。2、对于客户投资款的真正去向和使用方式被告人并不知情。3、被告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不能够证实其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或者帮助犯罪的故意。二、被告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三、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计算有误。四、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行为,有利于追赃脏挽损工作。五、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如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在本案中,陈XX系从犯;二、陈XX主观恶性不深;三、本案中存在大量投资到期以后,投资人不取回本息,直接复投的现象;四、对公诉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异议,认为该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审计报告中所使用的检材不合法。其次,关于吸收投资金额的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再次,审计结论对投资人损失的数额认定过高;五、陈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退还实发工资、工资绩效、工资外绩效全部违法所得XX,2XX.00元,并愿意接受罚款;六、陈XX无违法、犯罪前科,无社会危险性,在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于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主要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如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吸收存款的具体金额,且认定的金额有重复计算的部分;二、被告人在行为当时对涉案公司以及自身的违法性认识不足,没有明显的明知而为的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故意;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为从犯;
四、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主要的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刘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401万,造成损失1XX万元”和违法所得金额,存在异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为初犯、偶犯,到案后如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有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意愿,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罚。
五、刘XX无主观恶意,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主要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如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为从犯;二、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四、被告人愿意积极退赃用
以弥补受害人损失。
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主要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在主观动机上无法识别法律风险,主观恶性较小。
三、本案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定案,以扣除付息、核减本人及亲属投资款后的数额定案。四、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为从犯。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为偶犯、初犯。
被告人卢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主要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年龄较小,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为从犯。
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主要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为从犯。二、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三、被告人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四、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五、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其本人为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主要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如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二、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三、被告人本人也是被害人之一。四、被告人积极配合、反省,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主要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以他人名义购买字画金额不应当计入其犯罪总金额。2、公司将部分离职销售人员的业务转单给被告人,此部分金额也不应当计入其犯罪总金额。3、部分客户为了导票据、换票的部分金额也不应当计入其犯罪总金额。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属于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报告认定的金额与事实不符。二、被告人有如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为从犯。2、被告人自
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自愿积极退赃。
X、被告人主观危害性较小。X、被告人为初犯、偶犯。X、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X、被告人吸收金额不多,相对于其他被告人造成损失的金额较少。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主要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如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吸收存款的具体金额,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1、审计报告不符合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据形式。2、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二、被告人从事工作时间较短,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为从犯;三、被告人为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构成坦白;四、被告人自愿退缴违法所得。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X年10月至2022年X月期间,丁XX(另案处理)先后在XX市双桥区成立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任命被告人XX为总负责人,XX组织上述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陈XX、林XX、XX、徐XX、孙XX、刘XX、刘XX、XX、徐XX及客服人员被告人卢XX,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投资人投资名人字画、邮票等物品,虚构承诺投资人购买字画后公司将定期召开拍卖会对字画进行拍卖由此投资人可获得巨额收益返利的事实,所得钱款被丁XX等个人支配使用。
经鉴定,共计收取刘XX等1XXX名投资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22,0XX,4XX.00元,返利人民币XX,X10,XXX.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X,2XX,4XX.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XXX,200.00元;被告人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XXX,3X2.00元;被告人徐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1X,24X.00元;被告人刘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XX0,X3X.00元;被告人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XX,X0X.00元;被告人陈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XX,2XX.00元;被告人徐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2X,XX4.00元;被告人刘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
14X,XX1.00元;被告人卢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3,1XX.00元;被告人孙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3,1XX.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察机关庭前移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XXX。
二、证人证言
XXX。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XXX。
四、审计报告
XXX。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XX、林XX、刘XX、XX、徐XX、卢XX、孙XX、XX、徐XX、刘XX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林XX、刘XX、XX、徐XX、卢XX、孙XX、XX、徐XX、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1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当追缴。被告人XX、陈XX、刘XX、XX、徐XX、卢XX、孙XX、XX、徐XX、刘XX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刘XX、XX、徐XX、卢XX、孙XX、XX、徐XX、刘XX均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查,丁XX(另案处理)在成立案涉三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未有实际运营盈利业务)后任命被告人XX为负责人,并安排XX组织销售人员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投资人投资名人字画、邮票等物品,虚构承诺投资人购买字画后定期召开拍卖会将字画进行拍卖投资人可获得巨额收益返利的事实,用后吸收的资金支付之前吸收资金高额的推广费、返利费,其余钱款被丁XX等人个人支配使用,能够认定XX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故对于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被告人XX的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其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定罪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40日,折抵刑期4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3年X月20日起202X年X月1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徐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徐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卢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孙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十二、追缴被告人XX违法所得人民币XXX,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人民币XX0,X3X.00元(已缴纳)、被告人XX违法所得人民币XXX,3X2.00元(已缴纳)、被告人XX违法所得人民币1XX,X0X.00元(已缴纳)、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人民币14X,XX1.00元(已缴纳)、被告人徐XX违法所得人民币12X,XX4.00元(已缴纳)、被告人徐XX违法所得人民币11X,24X.00元(已缴纳)、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人民币XX,2XX.00元(已缴纳)、被告人卢XX违法所得人民币3,1XX.00元(已缴纳)、被告人孙XX违法所得人民币3,1XX.00元(已缴纳)、被告人林XX违法所得人民币4X4,X4X.00元(未缴纳),用于退赔刘XX等1XXX名投资参与人(另附退赔明细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审
审
判
判
判
XXX
XXX
XXX
二0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