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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委托人(原告)追回保险赔偿及侵权赔偿共计12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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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库尔勒)...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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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协助委托人全面收集整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两车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保险单等证据,精准核算各项损失数额,针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核心赔偿项目,结合当地赔偿标准及鉴定意见充分论证,虽部分项目数额因证据不足被法院调整,但成功锁定核心损失150506.23元,为索赔提供坚实证据支撑。案涉协议签订于二次手术前,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成功说服法院驳回被告二的免责抗辩。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委托人(原告):各某某
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路某某
被告三:路某银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途中,行驶至国道218线路段时,因车辆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基,造成各某某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尉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各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7580.79元。2023年12月13日,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70日、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30日;残情系案涉事故完全作用所致,产生鉴定费3180元。
经查,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系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处于提供劳务途中。事故后,路某某于2023年10月25日向各某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各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人(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原告(各某某)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一在保险范围内(庭审中变更为交强险及商业险、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2074.27元;2. 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1. 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2. 被告一应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交强险、商业险是否适用,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如何赔付);3. 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4. 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本人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举证及辩论:
1.  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实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2.  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3.  驳斥被告二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4.  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采纳本人团队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1.  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2.  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3.  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时涉及雇员在提供劳务途中受伤的责任认定问题,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损失数额的确定、保险责任的划分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的胜诉,成功为委托人厘清了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足额追回了合理损失。该案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1.  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若自身无责任,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有)或侵权损害赔偿;2.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3.  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应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驳斥,明确“好意同乘”“赔偿协议”等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4.  涉及保险理赔时,需清晰区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驾乘人员保险的赔付范围,确保保险责任充分履行。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案件关系,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接受委托后,本人团队迅速厘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竞合关系,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明确将保险公司、肇事司机、车主列为共同被告,既保障保险赔偿的实现,又锁定侵权责任主体,为案件胜诉奠定策略基础。
2.  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损失索赔依据。团队协助委托人全面收集整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两车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保险单等证据,精准核算各项损失数额,针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核心赔偿项目,结合当地赔偿标准及鉴定意见充分论证,虽部分项目数额因证据不足被法院调整,但成功锁定核心损失150506.23元,为索赔提供坚实证据支撑。
3.  高效驳斥被告抗辩,明确责任边界。针对被告二提出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等抗辩,团队精准指出:案涉乘车行为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的附属行为,不符合“无偿搭乘”的好意同乘构成要件;案涉协议签订于二次手术前,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成功说服法院驳回被告二的免责抗辩。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适用”的抗辩,团队认可原告为车上人员不适用三者险,但明确主张应在“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范围内足额赔付,确保保险责任充分履行。
4.  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大化保障委托人权益。从案件立案、证据梳理、庭审辩论到判决跟进,团队全程专业高效推进,凭借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精准把握,清晰传递代理观点,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6131.7元、侵权人应赔付53690.69元,为委托人追回全部合理损失,有效弥补了委托人因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


  • 2024-12-05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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