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9年7月,XX公司与XX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承接了XX公司某工程项目。工程按期竣工并投入运行后,双方因结算事宜未能及时达成一致,工程款支付处于分批结算、逐步支付的状态。在此期间,XX公司以借款名义向XX公司支付了一笔70万元款项,当时双方未就此笔款项性质签订补充协议,仅在支付凭证上标注“借款”。时隔多年,XX公司突然违背事实,以该70万元为借贷资金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笔款项。
办案经过:案件发生后,XX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袁苏律师全权处理此案。袁苏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XX公司负责人深度沟通,梳理案件脉络,调取案涉工程的合同、其他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全套资料,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案涉70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为借款还是工程款。为充分论证款项性质,袁苏律师细致梳理证据链,发现该笔70万元支付时间与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支付节点高度吻合,且金额与工程进度应付金额大致匹配。同时,结合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XX公司此前多笔工程款支付均存在凭证标注不规范的情况,袁苏律师形成完整答辩思路,明确主张该笔款项系XX公司以借款名义支付的工程款,并非真实借贷关系。庭审中,袁苏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出示证据,从款项支付背景、工程进度关联性、双方交易习惯等多维度展开论证,有力驳斥了XX公司的借贷主张,清晰阐述了“借贷名义实为工程款支付”的案件事实。
办案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袁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70万元款项本质为工程款,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XX公司挽回潜在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