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X,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长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70元,由原告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