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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原告全部支持

案件详情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X,女,199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苏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X,男,1987年05月26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原告于X诉被告许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由原告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同居举办婚礼并育有一子,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6月19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在同居与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40万,双方约定各自承担一半,被告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00元用于偿还债务,但是离婚后被告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均由原告偿还。综上所述,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许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X与被告许X于2018年6月19日在滨海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两协议人婚姻存续期间,有40万元债务未归还,男方许X须每月30日前给付2500元给于X用于偿还该债务,双方各半承担该债务偿还责任”,在第八条中约定:“如男方许X对本协议第二、第四条款不履行超过2个月时间,女方于X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均由男方许X承担,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给于X。”嗣后,被告许X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均由原告偿还,原告于X具状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举证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许X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2018年6月19日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从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由原告偿还的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20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因被告不履行协议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许X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许X未答辩和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X20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二、被告许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X律师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许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


  • 2021-08-19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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