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系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2 年 9 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依法被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指控,2018 年 9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在未实际取得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伪造承包合同、虚构工程事实,将某区污水处理池项目、某县污水处理池项目等多个工程向外分包,涉嫌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数百万元保证金。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李瑞律师接受委托后,以 “查清事实、明晰证据” 为核心,全力推进辩护工作:
1、多次会见被不起诉人,详细核实案件细节,全面了解涉案工程背景、合同签订过程、款项流向等关键事实,明确被不起诉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辩护方向。
2、系统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包括侦查机关收集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合同文件等,逐一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精准发现案件证据链存在的断点 —— 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 “明知工程不存在” 且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观点,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3、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审查工作,针对案件疑点提供补充说明及相关线索,推动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持续强调证据欠缺对定罪的影响。
4、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后续审查过程中,反复与检察机关沟通,明确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李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