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审查起诉案件。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帮信罪,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8 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指控:2023 年 11 月,被不起诉人在明知银行卡、手机卡不应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实名绑定的银行卡及新办手机卡借予他人使用,为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银行卡接收诈骗款项共计 65.4 万元。2024 年 3 月 8 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李瑞律师接受委托后,以 “聚焦主观构成要件、梳理证据缺陷” 为核心推进辩护工作:
1、多次会见被不起诉人,详细核实银行卡 / 手机卡出借的沟通细节、认知状态,明确核心辩护方向 —— 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具备帮信罪要求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的主观故意。
2、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发现侦查机关指控 “主观明知” 的依据仅为一般性风险提示,缺乏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利用其卡实施诈骗的直接证据,案件证据链存在关键缺口。
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重点论证 “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案件关键事实不清”,主张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3、配合检察机关审查工作,推动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相关证据仍无法弥补核心要件的证明缺陷。
4、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结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及 “疑罪从无” 原则,反复阐明本案不符合起诉标准的理由,恳请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全面采纳了李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等规定,作出对被不起诉人的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