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
原告 XX**公**被告 B 师**校于 2016 年 12 月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 XX**公** B 师**校运动场进行改造,后***签订补充*议对相**项*行明*。工程* 2018 年 9 月竣工交付,大同市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委托第三方*定案涉工程*价为 XXX.45 元。
XX**公*** 2022 年*诉要求 B 师**校支*工程*,法*作出一审判决后,XX**公**服提起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认定 XX**公**就未予审核认定的增项*程*行协商*起诉。后 XX**公**双**增项*程*款无法*成*致为由再次起诉,要求 B 师**校支*工程* 793311.76 元*相**期付款利*,并承担诉讼费**定费。王XX律师*受 B 师**校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
二、办案经*
- 接受委托后,王XX律师*一时*全*梳理案件材料,详细研究前诉判决书、案涉合同及补充*议、结算审核报告等关*文*,明*案件核心争议焦*:一是 XX**公**次起诉是否构成*复起诉;二是 XX**公**张*工程*金*是否具有*实和**依据;三是案涉增项*程*款是否应**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认而非司**定。
- 针对 XX**公**张* “增项*程*予审定”,王XX律师*出抗辩意见:XX**公**案涉工程*算时*同意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为对合同结算条款的实质性变更,即使存在变更部分,也应**政评审中心评审确认,而非通*司**定确定价款。且 XX**公**提交结算书时**将变更部分计*在内,最终*定结算金*已涵盖***程*容,其本次诉求缺乏依据。同时,XX**公**次起诉的当事人、标的、法*关*与前诉一致,实质构成*复起诉,应*法*回。
- 庭审过程*,王XX律师*证据质证、法*适用等问题充*发表代理意见,针对 XX**公**交的现场签证单、司**定意见书等证据,指出 XX**公**述向*计*构提交 20 项*证单,现又举证 26 项,未提交的责任**其自行承担;司**定意见书虽客观真实,但双**就结算方*达成*合意,不应*纳该鉴定意见作为价款认定依据。
- 配合法*调查*作,就案涉工程*算流程、财政评审中心审定范*等关*事实进行详细说明,进一步*证抗辩主张*合理性。
三、案件结果
法*经*理采纳了王XX律师*部分抗辩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 被告 B 师**校于*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原告 XX**公**程* 274125.3 元*相***(以 274125.3 元*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支*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
- 驳回原告 XX**公**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733.12 元,由原告 XX**公**担 6321.24 元,被告 B 师**校负担 5411.88 元。XX**公**主要诉讼请求未获全*支*,王XX律师**为委托人 B 师**校减少了不必要的款项**,维护了其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