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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诉总包方、发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王振宇律师代理原告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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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振宇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严谨的逻辑论证,成功为委托人王某追回全部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充分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被告 XX公司系某道路改造项目的发包方,被告 XX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后 XX公司将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王X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但王X已按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案涉工程于 2020 年 12 月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 XXX 元,XX公司仅支付 XXX 元,剩余 763758 元工程款经王X多次催要仍未支付。XX公司作为发包方,尚未向 XX公司付清全部工程价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X委托王振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76375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后,王振宇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明确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王X的身份为实际施工人。通过细致核对工程结算单、工程量确认单、银行转账凭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确认王X已完成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已结算且欠款事实明确,为诉讼主张奠定扎实的事实基础。
  2. 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王振宇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清晰诉讼策略: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有权要求分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据此明确 XX公司的付款义务;其次,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 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提交 XX公司未付清工程款的相关证据,佐证其责任承担的合法性;最后,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以双方结算确认之日为利息起算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确保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3. 庭审中,王振宇律师围绕诉讼请求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对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详细阐释,清晰论证王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已履行的施工义务及二被告的责任承担依据。针对二被告可能提出的 “无书面分包合同”“已超付款期限” 等抗辩,王振宇律师指出,虽无书面合同,但结算单、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分包关系;工程已竣工验收多年,二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4. 就法律适用问题,王振宇律师向法院详细阐释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司法解释,强调立法初衷是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发包方未付清工程款、总包方拖欠分包款项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确保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振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王X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且双方已结算,被告 XX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 XX公司作为发包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付清全部工程价款,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
  1. 被告 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工程款 76375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76375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被告 XX公司在欠付被告 XX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王振宇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严谨的逻辑论证,成功为委托人王X追回全部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充分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 2022-09-23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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