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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孙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 辽宁省鞍山市,现住某某。因 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xx月xx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xx月xx日被该局被取保候 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系辽宁XX律师。

被不起诉人毛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xxxxxxxxxxx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住沈阳市。2017年因信用卡诈骗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于2023年xx月xx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不批 准逮捕,于2023年xx月xx日被该局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 于2024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崔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辽宁省铁岭市人,现住沈阳市经济技术开XX。2015年xx月因饮酒后驾 驶营运机动车案被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 年xx月xx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 于2023年xx月xx日被该局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 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田XX,男性,198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 辽宁省铁岭市人,现住铁岭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xx月xx日被辽阳市公安局 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xx月xx日被该局  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X、毛X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xx月xx日向本 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年xx月x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 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xx月xx日补查重报。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毛X通 过朋友结识了被不起诉人崔X,被不起诉人崔X对被不起诉 人毛X称可以给他人办理贷款挣钱,且让被不起诉人毛X寻 找客源并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之后被不起诉人毛X联系经常 给他人办理贷款的“某某”寻找贷款客户,被不起诉人孙X在 “某某”指示下,联系到被不起诉人毛X,2023年xx月xx日被不起诉人孙X开车从某某客运站带领被害人张XX以及另 外需要办理贷款人栾某某一起到辽阳市某某区东二道街的灯塔 农商银行,给被害人智障残疾人张XX办理贷款,到达辽阳市后, 被不起诉人孙X将张XX、栾某某交给被不起诉人田XX和崔XX,田XX联系辽阳办贷款的侯X,侯X让岳XX领着办 贷款的人联系韩XX和陈XX到灯塔农商银行办理贷款。田XX和崔XX领张XX和栾某某进入辽阳市某某区东二道街的灯塔XX银行找到岳XX、陈XX和韩XX办理贷款,贷款人栾某某未能贷款 成功,被害人张XX成功办理4.3万元贷款,取款后回到田XX 和崔X驾驶的吉普车内,坐在汽车副驾驶位置的被不起诉人崔XX用特别横的语气威胁、恐吓张XX“把钱给我”、“你把钱给 我拿来”,被害人智障残疾人张XX心里害怕被揍,遂将刚刚贷 款的4.3万元人民币交给被不起诉人崔X,崔X和田XX给 分2200元人民币,田XX交给岳XX13000元人民币,后祖岳 程分给韩XX2200元人民币,给侯X5400元人民币,岳XX留 给自己5400元人民币。田XX把剩下的钱给毛X,毛X留 下14600元人民币(其中10300元人民币给“某某”),毛X把 剩下的钱给孙X,后孙X留下3000元人民币把剩下的8000  元人民币给了被害人张XX,并告知被害人张XX其贷款不用还了。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和田XX等人以收取提 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积极寻找贷款客源帮助被害人贷款4.3万元人民币后,除当场支付被害人张XX8000元人民币外, 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占用残疾人张XX 财物共计3.5万元人民币。其中:被不起诉人孙XX拿硬要抽 取30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毛xx拿硬要抽取14600元人  民币(支付给毕某10300元人民币,毕某暂未到案),被不起  诉人崔xx拿硬要抽取22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田某xx  拿硬要抽取2200元人民币。

协助贷款的其他人员:强拿硬要,占用残疾人张XX财物人 民币如下:岳XX(个体汽车修理)5400元人民币,侯X(无业, 贷款中介)5400元人民币,韩XX2200元人民币(其中支付给陈XX 13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 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辽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2024-09-20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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