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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济南)...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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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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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张,男,汉族,中共党*,大专文*,户籍*在地山**东*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里市公**决定,于20225*日被取保候审,20235*日解*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XX,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务所。

本案由凯里市公**侦查**,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5*日向*院移送审查*诉。本院于2025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关*充*查,侦查*关*20257*日补查*报;本院于2025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关*充*查,侦查*关*202510*日补查*报。

经*院依法*查**:被不起诉人张系东*市A**有*公**际控制人。201858月,张通*中间人吴等介绍,与蔡合谋采取“票货分离”方*以东*市A**有*公**义到中国B销售**股份有*公**州黔东*C**分公**买成*油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张蔡X事先商*开票费*数并提供**公**质交予蔡或中间人到黔东*C**分公**理购油,蔡将购油款直接或通*中间人转给东*市A**有*公**公*户,中间人从*赚取提成,东*市A**有*公**款后*上开票费*入黔东*C**分公*。通*上述虚假交易,蔡以低价获取成*油就地无票销售,东*市A**有*公**无实际购油情况*,通*支*开票费*取进项*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份,税额人民币XXX.33元,均已申*抵扣。202257日张已将违法*得人民币XXX.33元*缴到凯里市公**涉案资金*户

本院认为,张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主动退缴全*违法*得等法*、酌定从*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退缴的违法*得人民币XXX.33元,由扣押机关*法*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内向本院申*


  • 2025-11-20
  • 被不起诉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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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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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济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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