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汉族,中共党*,大专文*,户籍*在地山**东*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里市公**决定,于2022年5月*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日解*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XX,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务所。
本案由凯里市公**侦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5月*日向*院移送审查*诉。本院于2025年6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关*充*查,侦查*关*2025年7月*日补查*报;本院于2025年9月*日第二次退回侦查*关*充*查,侦查*关*2025年10月*日补查*报。
经*院依法*查**:被不起诉人张某系东*市A**有*公**际控制人。2018年5至8月,张某通*中间人吴某等介绍,与蔡某合谋采取“票货分离”方*以东*市A**有*公**义到中国B销售**股份有*公**州黔东*C**分公**买成*油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与蔡X事先商*开票费*数并提供**公**质交予蔡某或中间人到黔东*C**分公**理购油,蔡某将购油款直接或通*中间人转给东*市A**有*公**公*户,中间人从*赚取提成,东*市A**有*公**款后*上开票费*入黔东*C**分公*。通*上述虚假交易,蔡某以低价获取成*油就地无票销售,东*市A**有*公**无实际购油情况*,通*支*开票费*取进项*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份,税额人民币XXX.33元,均已申*抵扣。2022年5月7日张某已将违法*得人民币XXX.33元*缴到凯里市公**涉案资金*户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主动退缴全*违法*得等法*、酌定从*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退缴的违法*得人民币XXX.33元,由扣押机关*法*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内向本院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