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张XX,女,1XX0年3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勒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XX,男,1XXX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勒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邢XX,女,1XXX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勒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库尔勒市XX法*服务所法*服务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张XX、XX(以下统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邢XX(以下统称被告)股权*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5年1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与原告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被告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张XX、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向*告偿还转让款2XX,000元;2.判令被告向*告偿还利*14,X55.21元;3.判令被告向*告支*律师*XX,000元;4.判令被告向*告支*违约金1XX,000元。事实和*由:2022年1月1日,被告向*告转让巴*XXX职业技能*训学校、库尔勒市XX文*艺术培训中心、库尔勒市XX教育培训**有*公*,约定2023年X月1X日还款,但截至今日被告还是迟迟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此种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经*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根据相***法*的规定将被告诉至贵院,望贵院在查**实的基础上,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益。
邢XX辩称,原告张XX、XX不具有*张***资格,张XX、XX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1.原、被告双**2022年1月1日签订的《培训机构转让协议》中约定,协议书中涉及的巴*XXX职业技能*训学校和*尔勒市XX文*艺术培训中心,属于*办非企业的非营利*机构,适用于*华*民共和**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根据法*规定以及新XX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办法*24条规定,民办培训职业学校有*列情形之一的,应*终*:一、按学校章**定,提出终*并经*批机关*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证的;三、因此不抵债无法*续办学的。出现以上情形,由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向*记机关*理注销。第33条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这里面含国**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均属于**财产。任**织和*人不得侵占,显然巴*XXX职业技能*训学校和*尔勒市XX文*艺术培训中心两所培训学校,在未经*算的情况下,所有*产属于法*财产,作为举办者的原告,在未经*算的情况*,无权*法人财产对外以个人名义对外转让,也无权*得转让价款。《中华人民共和**法*》第X5条规定,为公**的成*的非营利法*终*时,不得向*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产。因此作为设立人的本案原告不具有*配财产的资格。同时*明*下,本案法*定性为股权*让纠纷,我认为不属于**公*法*整的范*。本案的案由法*应*以调整。2.原被告双**订的培训机构转让协议涉及的财产及附带权**转让,违背了法*的强*性规定,为无效协议。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办理办学许*证,应**按照《中华*民共和**政许*法》《中华*民共和**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实施*例的规定执行办学许*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不得买卖出租以及出借,不得将办学许*证的资格及办学项*委托或者承包*其他机构和*人。《中华*民共和**办教育促进法》第X2条规定,民办学校禁止买卖《中华人民共和**政许*法》第X条规定依法*得的行政许*,除法*、法*规定,依照法*条件和**外,不得转让。本案中,原告出售的培训机构和*构下所有*附带权*,转让价款为XX0,000元,其转让行为以及获得的高*利*是严*违反国***的强*性规定的。《中华*民共和**法*》第X5条规定为公**的成*的非营利**,终*时*得向*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值,剩余*值按照法*章**规定或者权*机构的决议,用于***的,无法*章**规定的或者权*机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关*持转让,转让给宗*相*或者相*的法*,并向社会公*。本案中,原告在终*培训机构时,以转让的方*获取剩余*物,并以变更法*法*代表人的方*达到非法*利*目的,其行为属于*坏、损害国***利*,同时*侵犯了被告的合法**。综上,本案所涉及的民办非企业在处理的时*,绝不允许*让,经*期间利润也不得向*员进行分配。在法*终*的时*,也不得进行转让,而是由权*机关,这是指的是所谓民办非企业的监事会等或者主管*关、民政局,在他们的主持下,将剩余*资转向*其他法*,而本案原告是将所有*资产包*行政许*的办学许*证以及公**一并全*转让,其行为是法*所不允许*。综上,现被告依法*起反诉,要求请求人民法*支*被告的反诉请求。
邢XX向*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的《培训机构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2.判令反诉被告返还转让费3X0,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损失1X5,345.XX元;4.判令反诉被告向*诉原告支*代理费XX,000元。事实和*由:2022年1月2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培训机构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反诉被告将其三家*训机构转让给反诉原告,转让范*包*机构以下以及机构下所有*附带权*,转让价款为XX0,000元,其他内容*见协议条款。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分别*2022年1月4日和2月1X日向*诉被告支付转让费3X0,000元。反诉被告在转让培训机构时*瞒了禁止非法*卖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反诉原告也无法*常**,多次受到相关*政部门的整改通*。反诉被告的上述转让行为,严*违反了《中华*民共和**政许*法》及《中华*民共和**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现依法*起反诉。
张XX、XX针对反诉辩称,首先我们需要明*合同成*的要件,本案合同没有*成*生效的要件,对方*换了概念。对于*所说的无效事由,全*是对于*卖办学机构,那*无效的,再明*点说,就是你不得买卖证书,但是在我们的合同中,我们约定的是对案涉机构转让的事项,他并非办学许*证的买卖,并不是我给你卖了一个许*证,或者是你买了一个许*证,那*也是该跟行政部门买,也不是跟我们买。我们可以参照浙江*金**中级人民法*(2020)浙0X民终13X3号案件,四川省绵阳*中级人民法*(2020)川0X民终X1X号案件,都*说明*管*学校还是幼儿园,都*属于*须**批准才生效的合同,而是对履行事项*核准,我们双**合同中也约定了需要上级部门审批更换法*,即办理财务变更,同时*们约定的我们的转让范*,写得非常*楚,是将学校的经*桌椅、教具完成*接,还有**装修,这说明*告是知晓并且认可双**让的,而且受让主体适格。我们需要明*双**合同是双**商**愿签订,内容*违反法*、行政法*强*性规定,应*为合法**。同时*份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了部分转让款及租金,双**行了培训机构、财产、印*、资料等交接工作,上级部门也给予了办理变更,即法*代表人的变更,所以对方*提出的反诉事实全*没有**依据。关**所说的那*法*和*案所涉及的法*完全*相*。本案所要审理的争议是我们双**否订立了这份转让合同及被告还应**多少钱。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巴*XXX职业技能*训学校(以下简*XXX学校)于200X年4月14日成*,社会组织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开办资金*XX,000元,法*代表人为邢XX,原法*代表人为XX。库尔勒市XX教育培训**有*公*(以下简称XX**公*)于2020年X月1X日成*,企业类型为有*责任*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代表人为邢XX,**公**东*邢XX、XX,其中邢XX持股比例为XX%,XX持股比例为1%,张XX、XX为XX**公**史*东。库尔勒市XX文*培训中心(以下简*XX培训中心)于2020年X月11日成*,社会组织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开办资金*30,000元,法*代表人为邢XX,原法*代表人为张XX。
原告XX与原告张XX系夫妻关*,2021年11月X日,原告XX委托原告张XX为其代理人全**理XXX学校、XX公司*所有*务。2022年1月1日,原告张XX(甲方/转让方)与被告邢XX(乙方/受让方)签订《培训机构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其所属的XX培训中心、XX**公*、XXX学校三家*训学校转让给乙方,转让包*上述培训机构下所有*附带权**权利;甲方**保水、电、暖、物业等费*及应*国**纳的税费等其它费*无拖欠,与以前的机构、授课老师、学生无任**遗留问题,若出现此类情况*方**责自行解*并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甲方**所转让的三家*训机柜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协议及尚*校花*册原件全*交由乙方,双**理正式的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转让后*训机构现有*桌椅、教具、家*、装修、装饰、投影设备和**等一切设施、设备及其他相**籍,甲方*现状保留给乙方,并不得再向*方**任**他费*;乙方同意以XX0,000元*款受让上述培训机构,乙方*2022年1月1日接收学校时**方**价款2XX,000元,剩余*款2XX,000元**成所有*更手续后,在确认甲方*任**性债务或其他遗留风险后,XX日内一次性全*付清;乙方*2022年1月1日由乙方*行汇入XX培训中心账户30,000元、XXX学校账户XX,000元*为注册承诺金;乙方*留承诺金X0,000元*限对XX培训中心、XXX学校两家*训机构承担责任;双****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全*内容,如协议一方*履行或严*违反本协议的任**款,违约方*承担协议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还须**守约方*行驶权**追索*权*一切费*(包*但不限于*讼费、保全*、保全*任*险费、交通*旅费、鉴定费、律师*理费*)。
2022年1月2X日,原告张XX将XX培训中心、XX**公*、XXX学校三个机构公*、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X枚印*交接给被告邢XX。被告邢XX称完成***接后,其开始经*管*上述三家*训机构。2022年1月21日,库尔勒市文*体育广*电视和*育局同意XX培训中心原法*张XX变更为邢XX。2022年5月2X日,原告张XX、XX退出XX公司,出资人变更为邢XX、XX,法*代表人亦变更为邢XX。2023年3月22日,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同意XXX学校法*变更为邢XX。
2022年1月4日,被告邢XX向*告张XX银行转账2XX,000元。2022年2月1X日,被告邢XX向*告张XX银行转账X0,000元。庭审中,被告邢XX称该X0,000元*支*转让款,原告张XX、XX称该X0,000元*被告邢XX转交给原告代其支*房*租金,并提交《房*租赁合同》《情况*明》《证明》和《双**后*目》予以证实。根据《房*租赁合同》显示,201X年X月20日至2022年X月1X日期间,原告张XX向*租方*XX、金XX、高XX租赁XXX,用于*述三个机构教育培训使用,租金*年3X0,000元。因机构转让给被告邢XX,2022年X月20日至202X年11月1X日期间,被告邢XX继续租赁上述XXX用于*育培训使用,租金*年3X0,000元。蔡XX、金XX、高XX出具的《证明》中载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的房*租赁费*张XX代替邢XX转交,房*来源为邢XX给张XX转租X0,000元以及转租前收的其他老师*合作金、学生学费*;2022年5月3X日至2022年X月1X日的房*X万*为邢XX交纳。
2022年5月2X日,被告邢XX向XX培训中心账户转账30,000元;2023年4月1X日,被告邢XX向XXX学校账户转账3X,000元。被告邢XX称因转让时*告张XX、XX已将XX培训中心和XXX学校的开办资金*计X0,000元*离,故上述转款为存入XX培训中心和XXX学校账户中的开办资金;原告张XX、XX称转让前开办资金*计X0,000元已用于*买部分设备。庭审中,被告邢XX称其为原告垫付转让前原告欠付的员工工资25,X44元、学员退费X,X01.XX元、房*租金X0,000元,共计115,345.XX元,并提供员工工资表、银行明*查*、学员退费*信聊天记录、收据、《收条》予以证实。银行明细查*显示2022年1月2X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被告邢XX向*工工资表记载的员工转账共计21,X0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3月2X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被告退学员费*共计5,XX1.XX元。《收条》系金XX出具,载明*XX已付清2021年X月20日至2022年X月1X日XXXXX教育租金**X0,000元。
另查,2023年5月30日,库尔勒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XXX学校下发整改告知书,告知因XXX学校在2022年*民办职业培训等级评价工作被评为D级(不达标),要求XXX学校限期整改处理。
在本案诉讼过程*,原告张XX、XX支*律师*理费XX,000元,被告邢XX支*律师代理费XX,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培训机构转让协议》、XXX文*、XXX文*、民办非企业单*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证、《公**接证明》《证明》、企业信用信息公*报告、《授权*托书》《房*租赁合同》《双**后*目》、员工工资表、银行明*查*、学员退费*信聊天记录、收据、《收条》、银行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新XX增值税电子普通*票、《整改通*书》及双**事人的陈*,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培训机构转让协议》签订主体系原告张XX与被告邢XX,权***方*张XX与邢XX,该份转让协议的实质内容*张XX将XX培训中心、XX**公*、XXX学校三家*训机构的资质、设施*备及经*管*权*整体权**让给邢XX,该三家*训机构系该份协议中的履行内容,故对被告邢XX辩称案涉协议的权**系三家*训机构,而原告张XX、XX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同效力问题,原告张XX与被告邢XX签订的《培训机构转让协议》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的实质内容*转让三家*训机构的资质、设施*备及经*管*权*整体权*,虽XX培训中心、XXX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但现行法*、行政法*中并无民办非企业法*不得转让的效力性强*性规定。案涉《培训机构转让协议》签订和*行中,并未涉及损害XX培训中心、XXX学校的法*财产或损害国*、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且双**在相**管*门完成*更登记,并由被告邢XX实际经*管*,不属于《中华*民共和**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关*“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证”的情形,故对原告张XX与被告邢XX签订的《培训机构转让协议》,应*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邢XX主张上述《培训机构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关**让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XX培训中心、XX**公*、XXX学校相**更手续,被告邢XX已实际经*管*,被告邢XX称无法*常**,多次受到相**政部门的整改通*,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实上述事实,故被告邢XX应*依约向*告支*剩余*让款。关*2022年1月4日被告邢XX向*告张XX银行转账2XX,000元,双**认可系转让款,本院予以认定。关*2022年2月1X日被告邢XX向*告张XX银行转账X0,000元,原告称该X0,000元*房*租金,其提供的由蔡XX、
金XX、高XX出具的《证明》,与被告出具的由金XX出具《收条》相*印*,可以证实该X0,000元*被告转给原告的房*租金,故对被告称该笔款项*转让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被告仍剩余2XX,000元*让款未付,已构成*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2XX,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转让款3X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关**约金*利*,因双**间约定的违约金*高,且原告未能*证证明*因此所受的损失,故本院对违约金*情予以调整,支*被告邢XX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协议约定“剩余*项**成*有*更手续后,在确认甲方*任**性债务或其他遗留风险后,XX日内一次性全*付清”,双**后*次变更手续于2023年3月22日完成,故以欠付金*2XX,000元*基数,参照2023年4月2日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3.X5%,自2023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月X日(共X45天)计*逾期付款损失为1X,125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违约金1XX,000元*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关**告主张*利*14,X55.21元,因原告已主张*约金,本院已支*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利*损失,故对该项*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偿损失,被告主张*为原告垫付转让前原告欠付的员工工资25,X44元、学员退费X,X01.XX元、房*租金X0,000元、培训机构开办费X0,000元,共计1X5,345.XX元,应*原告返还。1.关于*工工资,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邢XX于2022年1月2X日至2022年1月30日向*工转账共计21,X00元,但该期间在双**订协议之后,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实该期间的工资系补发签订协议之前的工资,亦不能*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故对被告主张*告欠付员工工资25,X44元*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2.关**员退费,虽协议约定转让前的学生遗留问题由原告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费*,但被告邢XX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其于2022年3月2X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的学员退费*属于*让前的学生遗留问题,故对被告主张*付学员退费X,X01.XX元*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3.关***租金,根据蔡XX、金XX、高XX出具的《证明》和*XX出具的《收条》可以证实,被告支*的X0,000元*2022年5月3X日至2022年X月1X日期间的房*租金。该期间的房*租金**被告自行负担,故对被告主张**损失X0,000元*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4.关于*办资金,因在《培训机构转让协议》中,被告承诺预留承诺金X0,000元*限对XX培训中心(30,000元)、XXX学校(XX,000元)两家*训机构承担责任,且该X0,000元*非直接支*给原告,现XX培训中心及XXX学校的公*也并非原告控制管*,故对被告主张*办资金X0,000元*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
关**师*理费,因《培训机构转让协议》约定违约方**约方*担律师*理费*,关**告主张*告承担其支*的律师*理费XX,000元,但其提供的票据显示其支*的律师**XX,000元,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支*的律师**XX,000元,故对该项*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关**告主张*告承担其支*的律师代理费XX,000元,因协议签订后,双**完成*训结构的交接及相**照的变更登记,被告未依约支*转让款,故对该项*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邢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张XX、XX支*转让款2XX,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邢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张XX、XX支*逾期付款利*损失1X,125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邢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张XX、XX支*律师*理费XX,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邢XX的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本诉受理费4,0X1.41元,由原告张XX、XX负担1,5X3.X5元,被告邢XX负担2,4XX.4X元。案件反诉受理费4,4XX.X3
元,由反诉原告邢XX负担4,4XX.X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月六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