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XX市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殷XX,女,1XX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XX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库尔XX市XX法*服务所基层法*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XX,女,1XXX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XX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XX(库尔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殷XX与被告王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4年12月X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殷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原、被告间的合伙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X4,000元;3.判令被告支*2023年X月至2024年4月期间利*40,000元,以上合计:124,000元;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原、被告口头达成*伙协议,约定原告支*X4,000元*被告,入伙被告经*的红*销售及私人会所的经*,原告占比份额30%,后经***商*告同意原告将其份额转让给他人,但转让协议并未实际生效,被告却不予退还原告支*的入伙费*不愿分红,被告的行为严*损害了原告的利*,故诉至人民法*,敬请依法*理。
王XX辩称,一、本案主体不适格,本案的被告应*是XX,
后*参与合伙经*的也是XX。基于*告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证据载明*是转让股权*XX,XX给予X万*。双**在纸质合同还让被告做了见证,没有****和*效的事由,合同应*有效。原告在与XX签署转让协议后*离职,同时*己在微信中称述:“他不是想解*合同就解*合同”XX在微信中也表明:“你们的股份有*少我都*掉”“知道后*发不出工资,会尽力凑钱”这样的字样,就表明***已完成*质及真实意思上合伙股权*让关*。仅是因为后*XX不付钱,原告觉得起诉XX不知道其身份证号及名字,同时*方*开了店铺才想从*方*行索*的。
二、关**同中附带的条件不是当时*署的,同时*不符*合同无效的理由。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但民事法*行为所附条件,是指当事人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具有*然性。本庭中所出示的证据中的条件,是不明*的,属于*本性条件,是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再次根据“最高***会议纪*: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可以有*限,但不能*条件”,本合同的主要付款人是XX,如果认为合同不生效,应*先向XX起诉,而且转让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付款义务,怎么可以视为不生效呢。上述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并不符合不确定性、或然性特征,原告也承认一直是没有*到第三人给她的转账X万*,但这与要求我们给她退还X4,000元,属于*本上的法*冲突.在合同的主要内容*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及公*良俗的情况*,应*定合同成*并生效,不能*单*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当成*效的“条件”,继而以此推定合同的效力。综上所述,恳请法*查**述事实,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24日、4月25日、5月5日,原告因与被告合伙经*XX酒庄*红*销售及包*业务,通*微信、支*宝向*告转账共计X4,000元*伙资金,占股30%。2023年,原、被告及案外人XX共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殷XX名下的合作股份30%转让给XX,价格为玖万**X0,000元*,转让人双**行协商*定的时*之内支*。该协议合作人三方*字处有*、被告及案外人XX签字,签收人处有*外人XX签字。该协议中三人签名的下方*一行手写“此协议为资金10月1日前到账为准”字样,该表格下方*明*明:本表一式2份,由转让人方*写,承包**收后,承包*、发包*各一份。庭审中,原告称“此协议为资金10月1日前到账为准”是2023年X月1日XX书写,被告称其是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名时*没有*行手写的字样。
2023年X月,被告与案外人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说:
“前面就给你说过不发工资厨师*要辞职”。XX说:“开会呢。”被告说:“钱*?”XX说:“我完会问下,办理好了没有。”2023年11月,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说:“你们之间的事情自己扯清楚*,他不承担店里亏损证明*无条件自己退出了。”原告回复:“这个我不同意他也不是想退出就退出的啊,有*议的。”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股份转让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原、被告陈*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为案涉股份转让协议是否已生效。
第一,通*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外在形式来看,协议下方*写“此协议为资金10月1日前到账为准”在三方*字的下部,独立于*协议打印*主文,而该股份转让协议下面备注为一式两份,原告在庭审中陈*其与案外人XX各一份,被告手上是否有*协议忘记了,被告陈*其没有*协议,在该协议上签名时*没有*行手写的字样。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在三人签订该协议时,有“此协议为资金10月1日前到账为准”的相**述。第二,即便该协议在签订时*已书写“此协议为资金10月1日前到账为准”字样,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行为在符*所附条件时*效。但所附的条件应*是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条件的“附”是附属的意思,不能*民事法*行为本身。
本案中,转让款的履行是该股份转让协议本身的一部分,不能*履行行为与法*规定的条件相*淆。协议下方*写的“此协议为资金10月1日前到账为准”的表述约定并不明*,且即便该约定如原告所述含有*条件生效的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并非法*所规定的条件,不能*为民事法*行为的条件,该约定对民事法*行为无约束*。第三,根据被告及案外人XX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已和*外人XX沟通*伙事宜,XX实际已参与了合伙事项,该协议已实际履行,故案涉股份转让协议成*且生效。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时*经**,故对原告以案涉股份转让协议未实际生效为由,请求解*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退还出资款X4000元*支*利*40000元*诉讼请求,没有*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殷XX的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XX0元,减半收取计1,3X0.00元,由原告殷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XXX
二O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