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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详情

库尔XX铁路*输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女,1XX0年5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XX市XXX

被告:XXXX纺织**有*公*,住所地XX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XXX

法*代表人:郑XX,系该**公***。

第三人:库尔XXXXXX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XX市XXX

经*者:孙XX,男,1XX0年10月1X日出生,住XX维吾尔自治区石*子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XX(库尔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XXXX纺织**有*公*、第三人库尔XXXX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公**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序独任*判,于2025年1月1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第三人库尔XXXXXX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纺织有*公司**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席*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告支*运费4XX,4XX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库尔XXXXXX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了运输合同,第三人指示原告为被告XXXX纺织**有*公**输货物,在运输任*完成*,由于*尔勒XXXX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原因,导致XXXX纺织**有*公**能**告进行结算,原告依据法*规定诉至法*,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XXXX纺织**有*公**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库尔XXXXXX货运信息服务部述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原告王XX与被告XXXX纺织有***公**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该欠款应*由被告XXXX纺织**有*公***。被告作为发包*要求原告将棉纱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结算运费,第三人为被告XXXX纺织有*公司*王XX代开发票,第三人仅负责联系运输业务并提供信息和*为结算,所有*订的合同第三人没有*除一分钱,没有*利,将费*全*支*给了原告。双**对并签字的过磅单和*同相*人系被告XXXX纺织**有*公***三人无关,第三人和*告之间仅是挂名开发票,不存在运输合同关*。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XX与丈夫李XX同经*运输**公*。201X年,第三人库尔XXXXXX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甲方)与李XX、王XX(乙方)签订了棉花运输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责将数量情况,运输时*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好运输准备,乙方*责提供车*进行运输,货物运输始发地库尔XX市周*,运输目的地为XX阿拉尔市XXXX纺织**有*公*、阿克苏XX棉业**有*责任**,运输重量以实际运输过磅单*准,运费*车*价,运输完成**过磅单*量结算运费,甲方*个月25号左*向*方*算当月总运费。合同有*期:201X4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甲方*出库指令交给乙方5日内,乙方*据甲方*供的棉花批次清单,将货物运至甲方*定的目的地,待货物运至目的地,接货地工作人员验收签字后,乙方*签字后*单*和*方*可的运输发票在甲方*定的地方*算。合同签订后,李XXXX组织运输车*为XXXX纺织**有*公**供棉花*输工作,运输工作由被告XXXX纺织**有*公**管*(记账员)XX负责对接并对棉花*磅记账,并根据过磅单、记账单记载的棉花*量计*运费。2022年X11日,李XX因病去世。原告王XX称在起诉后*原始材料均在被告处,原告前往被告住所地与被告的负责人对账,但被告拒绝提供原始材料,原告与被告**公**管*XX就对账事宜进行确认,XX的电脑工作群中记载201X2022年1月之前的运费*行冲账以后*费*计10X,X20.4元,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运费*计3X0,5XX.1元,两项*4XX,4XX.5元,因被告未向*告提供对账凭证,原告为保存证据对XX电脑中的对账信息进行了拍照留存,后*告报警让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在原告返回途中进行劝阻拦截。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人张XX证实:证人从201X年*201X年*始拉运被告XXXX纺织**有*公**棉包,从*尔勒将棉花*输至阿拉尔XXXX织**有*公*,王*人员在库尔XX将批号发给原告丈夫李XX,李XX安*车*装货,将货物发往阿拉尔XXXX纺织**有*公*,卸货过磅的时*被告**公**库管*XX都*场,在车*卸货拍照完以后,XX才离开。第三人库尔XXXXXX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称仅是为被告XXXX纺织**有*公*与王XX代开发票,仅起到介绍联系作用,并且对原告主张*被告XXXX纺织**有*公*4XX,4XX(取整)的欠款事实认可,也认为应*由被告XXXX纺织**有*公**接给原告支*。

以上事实,有*告提供的棉花*输合同、过磅单、公**物运输协议书、微信记录、XX电脑对账单*图、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在案佐证,可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系原告前往被告所在地与被告对账,返回途中被当地社区拦截劝解*商*过程,与本案原告欲证明*欠款问题无直接关联性,但可以证实原告在返回途中确实遭到劝阻拦截。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法*》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原告虽然与第三人库尔XXXXXX货运信息服务部签订了棉花*输合同,但从*同内容*看,第三人仅仅从*信息传递以及代为结算工作,与第三人陈*的替双**开发票的

陈*意见相*致,第三人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付款责任。第三人参与了本案运输工作的信息传递工作,也基本了解*件情况,第三人也在庭审中陈*被告XXXX纺织有*公司*实存在拖欠运费*事实。原告提供的过磅单、公**物运输协议、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实际托运人系被告XXXX纺织有*公司,原告系实际承运人,原告与被告XXXX纺织**有*公**间形成*实上的运输合同关*。被告XXXX纺织**有*公*经*院依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为放弃了相**诉讼权*。原告提供的过磅单、公**物运输协议书、微信记录等证据虽然系复印*,但从*印*中可以反映运输事实,最终原告在被告XXXX纺织**有*公**库管*XX电脑工作群中的信息中记载欠原告的运费*计4XX,4XX元,与之前原告提供的过磅单、公**物运输协议可以相*印*,被告作为证据原始资料的实际控制人,不出庭应*也未提供相*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和*件具体情况,确信原告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盖*性,可以认定被告XXXX纺织**有*公**实尚*原告运费4XX,4XX元*清偿的事实。双**权、债务关*明*,债务应*清偿。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运费4XX,4XX元*诉讼请求,与事实相*,本院予以支*。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 span="">国*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XXXX纺织**有*公***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原告王XX支*运费4XX,4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XX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XX纺织**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XXX

O二五年*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XXX


  • 2025-08-27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第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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