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XX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XX,曾*名陈XX、陈XX,男,1XX2年1月14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52X2X1XX201141X1X,汉族,初中文*程*,职业?户籍*在地新XX和*县XXX,现住库尔勒市XXX。2023年X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公**取保候审。2024年X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库尔勒市公**执行。
辩护人于X,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务所律师。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侦查**,以被不起诉人陈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X月21日向*院移送起诉。
经*院依法*查**:
2023年5月14日15时*,被不起诉人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人互相*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右侧上颌处红*。经*定,XXX因外伤致双*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XX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情节,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处理。案发后*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罪表现,可以酌定从*处罚。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院申*。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郭*蒙**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求提起公*;也可以不经**,直接向*尔勒市XX提起自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