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于欣律师 在线
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90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经过辩护,取得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库尔勒市XX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XX,曾*名陈XX、陈XX,男,1XX2年114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52X2X1XX201141X1X,汉族,初中文*程*,职业?户籍*在地新XX和*县XXX,现住库尔勒市XXX2023年X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公**取保候审。2024年X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库尔勒市公**执行。

辩护人于X,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务所律师。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侦查**,以被不起诉人陈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X21日向*院移送起诉。

经*院依法*查**:

2023年5月14日15时*,被不起诉人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人互相*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右侧上颌处红*。经*定,XXX因外伤致双*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XX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情节,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处理。案发后*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罪表现,可以酌定从*处罚。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院申*。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郭*蒙**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求提起公*;也可以不经**,直接向*尔勒市XX提起自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23日


  • 2024-10-23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不起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于欣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于欣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691
于欣律师
16528202****2614 执业认证
  • 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团结北路60号金兰大厦B座4楼西侧
执业理念:"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 职...
  • 181 3929 6333
  • 1813929633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