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海 盐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原告陈X(委托律师吴艳霞)诉被告胡X离婚。陈X诉请:1. 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归其抚养,胡X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3. 诉讼费自担。陈XX,胡X在婚姻中存在出轨、家暴等行为,双方自2021年2月起分居,感情破裂。胡X未到庭应诉。
审理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原告到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判决结果:
准予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子女抚养:婚生女由原告陈X直接抚养;被告胡XX判决生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探望权:被告胡X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双方协商。
(财产等事项未处理,可另案解决。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1084、1085、10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