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程XX有*次犯罪前科:某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徒刑十四年;2009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徒刑四年;2013年*犯赌博罪被判处有*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2014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同年7月刑满*放。
2024年5至6月期间,被告人阚*某(化名)与储*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目的,在某市某区多地组织、开设流动赌局。程XX受储*某指使,负责选择赌博具体地点、布置赌场,并安*他人在赌场周**风,对接赌场内部调度人员,在指定地点接送参赌人员。同期,阚*某通*电话、人传人等方*召集参赌人员,雇佣薄XX(化名)负责记账及提供赌资,雇佣李XX(化名)负责保管“水*”及记录支*情况,雇佣他人负责看管*赌人员手机及调度接送车*;刘XX(化名)明*阚*某开设赌场,仍提供资金*助。
2024年8月1日,程XX被公**关*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2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程XX及阚*某、刘XX、薄XX、李XX等人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庭审理本案,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共同开设赌场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分工明*,形成*从*地布置、人员召集、赌局服务到安**障的完整犯罪链条,程XX在案件中主要负责场地选址、布置及外围协调工作,系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经*,公*机关*控的罪名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庭审中,程XX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程XX系从*,具有*白*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存在退赃行为,请求法*从*处罚。法*经*理查*,程XX虽有*次犯罪前科,但其在本案中受他人指使实施*罪行为,起辅助作用,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及酌定从*情节,最终*其作出了从*处罚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