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
- 原告:张X,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李X,河南XX律师。
- 被告:李X
- 第三人:王X
- 第三人:赵X
(二)核心案情
原告张X与第三人王X于 2014 年 7 月 2 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张X诉称,被告李XX知王X有配偶,仍与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李X,包括转账款项及购置车辆等,该行为无效,要求李X返还 56723.35 元、豫 LD23599 五菱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一辆,赔偿精神损失费 30000 元并公开道歉,第三人赵X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李X辩称源汇区法院无管辖权,其与王X系朋友关系,双方经济往来为正常借款还款,车辆系其父赵X购买,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王XX与李X系朋友关系,经济往来正当;第三人赵X辩称车辆系其个人贷款购买,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请。
二、办案经过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及两位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管辖权、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款项性质、车辆归属等争议焦点提交证据,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对话录音等证据,被告及第三人提交了转账凭证、车辆贷款偿还证据等,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认定案件事实。
三、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 56608.35 元;
- 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984 元,由被告李X承担 642 元,原告张X承担 342 元。
(二)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 判决理由:
- 管辖权问题:法院经审查,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未支持被告关于管辖权的异议。
- 不正当关系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话录音,能够认定王X与李X系情人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 不当得利认定: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X的转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X的处分行为不正当,致使张X财产受损,李X取得该款项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经核算,双方相互转账差额为 56608.35 元,李X应予以返还。
- 车辆相关:涉案车辆登记在第三人赵X名下,且赵X提供了偿还贷款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车辆及赵X配合过户的诉请不予支持。
- 精神损害赔偿及道歉: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审理,故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