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孙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
一、案情简*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 被上诉人孙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
(二)核心案情
上诉人赵X与被上诉人周XX母子关*,被上诉人孙X与周X于 2014 年 7 月 2 日登记结婚。赵X诉称,2015 年*X与周X购房*,其支*首付款及契税 311360 元;同年*X注册成*鲜果铺时,其支*转让费、房*、装修费*进货费*合计 952508 元,上述款项*为出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孙X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非借款,且赵X与周XX母子关*,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意义上的自认,同时*铺系家*共同经*,赵X的出资属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二审未到庭。
二、办案经*
- 一审阶段: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受理本案后,依法*理查**X在孙X与周X购房*经*店铺期间存在出资行为,但围绕借贷合意这一核心争议焦*,对双**交的银行流水、店铺经*相**据等进行审查,作出民事判决。
- 上诉阶段:赵X不服一审判决,向*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二审法*立案后*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孙X及双**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X未到庭。二审法*确认了一审法*查**事实,对双**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审查**出裁判。
三、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驳回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诉讼请求)。
-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924 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已交纳)。
(二)判决理由及适用法*
- 适用法*:《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的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有**题的解*》第二条、第三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 判决理由:
- 借贷合意认定:民间借贷关*的成*需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提交了款项**凭证,但未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赵X与周XX母子关*,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不构成**意义上的自认,不能*除赵X的举证责任。
- 购房*性质:赵X作为周X母亲,在子女购房*间提供资金**,在无借贷合意相**据的情况*,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依据日常*活经*法*,无法*定该款项*借款。
- 店铺相**项*质:案涉店铺成*于*X与周X夫妻关*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成*,其出资行为符*家*共同经*的日常*形,应*定为投资行为,现有*据不足以证明*出资为借款,且投资款具体金*缺乏充*证据佐证,故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主张*予支*。
- 举证责任*配:孙X对赵X的借贷主张*出反驳,但赵X未能*供充*证据证明*贷关*成*,应*担举证不能*不利**,一审法*举证责任*配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