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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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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市汉阳*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5)鄂XXXX民初XXXXX号

   原告:杨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XX号,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实习*师,特别*权*理。

   被告:徐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XX号,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原告杨XX与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被告徐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杨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6000元*支*借款利*31155元(以186000元*基数,按照LPR的4倍自2024年8月5日计*至2025年11月5日);2、判决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的利*(以186000元*基数,按照LPR的4倍自2025年11月5日开始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9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因投资需要资金*2024年7月向*告借款,原告于2024年7月29日向*告银行账户转款150000元,于2024年8月5日通*微信向被告转款36000元,之后*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未还款。后*告于2024年7月8日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6000元,借款期限15个月,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算。月利*7.2%,如逾期还款则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的4倍计*逾期利*,因催收产生律师*、调查*、公*费、诉讼费、保全**全*由借款人承担。现因被告未支*原告分文**,且经*告多次催促后*失联。为维护原告合法*益,故来院起诉。

   被告徐X辩称:一、双**间并非借贷关*,实质上是委托理财合同关*。二、原告主张*照民间借贷关*要求被告返还存在通*法*判决将不合法*拟币投资行为合法*的可能*。三、虚拟货币相**务活动属于*法***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风险。任**,非法*组织和*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生品,违背公*良俗的,相**事法*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双**质上是委托投资虚拟币的“炒币”行为,原告企图按照民间借贷关*为虚拟币交易*上合法*外衣,不应*获得法*的判决支*,恳请法*能*充*考虑资金*实际性质,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四、案涉借条是基于*迫签订,应*认定为无效。最后*果法*认为双**间借贷关*,那*方*为原告的主张*金*有*误,首先,被告已经向*告支*了66296元*资本金,其次,双**定的利*高*年利*86.4%,远超法*保护上限。此外,案涉借条是基于*迫签订,不是真实的借贷合意,因此借条上关**师*担的条款也应*认定无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理查*:原告杨XX与被告徐XX网友关*。

   2024年7月29日,徐X(甲方、委托方)与杨XX(乙方、托管*)签订《XX资金*管*议》,约定甲方*托管*金**为33000USD ,托管*限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1日。被告表示,合同签订时*、乙方*序填反了,且其投资的系虚拟货币USDT,但合同上写成*USD。同日,杨XX通*微信向*X表示“给你20万*套利行不”,徐X回复“可以啊”“抽你25”,后*X向*XX提供其名下平*XX账户,杨XX向*X银行转账150000元。2024年8月5日,杨XX与徐XX*微信讨论盈亏分利*事宜,杨XX向*X微信转账36000元。

   关**告徐X向*告杨XX的转账情况。2024年8月24日,徐X向*XX支*宝转账10000元;2024年9月5日,徐X向*XX支*宝转账200元;2024年9月22日,徐X向*XX支*宝转账5000元;2024年9月23日,徐X向*XX支*宝转账200元;2025年1月25日,徐X向杨XX支*宝转账6500元;2025年1月27日,徐X向*XX支*宝转账3500元;2025年1月28日,徐X向*XX支*宝转账2137元;2025年2月4日,徐X向*XX支*宝转账1650元;2025年2月21日,徐X向*XX支付宝转账889元;2025年3月3日,徐X向*XX支*宝转账780元;2025年3月20日,徐X向*XX支*宝转账1500元;上述转账共计32356元。

   2024年8月5日,徐X向*XX转账500元;2024年8月9日,徐X向*XX转账3000元;2024年11月8日,徐X向*XX转账400元;2025年1月19日,徐X向*XX转账2700元;2025年2月11日,徐X向*XX转账1563元;2025年3月1日,徐X向*XX转账1000元;2025年3月3日,徐X向*XX转账1000元;2025年4月6日,徐X向*XX转账500元;2025年4月30日,徐X向*XX转账1600元;2025年6月29日,徐X向*XX转账1500元;2025年7月17日,徐X向*XX转账500元;2025年9月8日,徐X向*XX转账500元;2025年9月21日,徐X向*XX转账130元;2025年10月4日,徐X向杨XX转账500元;2025年10月17日,徐X向*XX转账377元;2025年10月26日,徐X向*XX转账370元;2025年11月7日,徐X向*XX微信转账1000元;2025年11月25日,徐X向*XX转账800元;上述转账共计17940元。

   2025年4月12日,徐X向*XX银行转账4500元;2025年4月13日,徐X向*XX银行转账7000元,备注“还款”;2025年4月15日,徐X向杨XX银行转账3000元;2025年5月1日,徐X向*XX银行转账1500元;上述转账共计16000元。

   原告杨XX向*院提交其与被告徐X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告于2024年8月5日向*告微信转账500元、2024年9月5日向*告支付宝转账200元、2024年9月23日向*告支*宝转账200元、2025年4月6日向*告微信转账500元、2024年11月8日向*告微信转账400元,分别*饭钱、美甲用钱、饭钱、报销车*、宠物医疗费*,属于*常*活支*往来,并非本案还款。被告徐X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微信约定原告可以在需要用钱**时**告支*,预支**不超过2万*/月。结合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被告虽于2024年8月5日向*告表示“预支*超过两万*个月”“可以了吧”,但原告除向*告转账案涉186000元*,亦存在其他向*告的小额转账。被告徐X提交的杨XX向*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显示,杨XX向*的部分小额转账系向*X提供生活支*等,鉴于***的朋友关*,小额转账应属朋友间正常*来活动。故对原告主张*告向*的部分小额转账系生活支*往来、并非本案还款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扣除上述小额转账部分,本院确认,被告徐X共向*告杨XX转账64496元。

   2025年7月8日,徐X向*XX出具借条,载明*向*XX借款186000元,借款期限为15个月(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算),月利*7.2%,如逾期归*则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4倍计*逾期利*;因催收或诉讼产生的律师*、诉讼费*全*费*均由借款人徐X承担。

   庭审中,原告杨XX自认,其向*徐X出借186000元*源于*款。关**被告间的转账性质,则于*文*述。因原被告未能*涉款项*质及返还事宜达成*致,遂引起本次纠纷。

   另查*,2025年7月4日,杨XX与湖北XX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所指派律师*为杨XX代理人,律师*理费9000元。同日,杨XX向*北XX银行转账9000元,备注“律师*”。2025年7月11日,该所向*XX出具电子发票,载明*师*9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为原被告间是否构成*贷关*。被告辩称,双**并非借贷关*,实质系委托理财合同关*。本院分析,第一,原被告双**通*微信沟通*资事宜,且于2024年7月29日签订《XX资金*管*议》,但协议约定由徐X委托杨XX进行资金*管,与杨XX向*X转账事实相*。第二,被告徐X于2025年7月8日向*告杨XX出具借条,明*载明*向*XX借款186000元,与杨XX转账金*相*,且被告徐X于2025年4月13日向*XX转账7000元**备注为“还款”。被告嗣后*款及出具借条行为可以证明*被告双**案涉款项*成*贷合意,应*民间借贷关*。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自认,其向*告出借款项*于***构贷款,故其与被告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无效。根据《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还或者没有*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错的,应*各自承担相**责任。法*另有*定的,依照其规定。因原告套取金**构贷款转贷给被告,双**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原被告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错程*,原告借款损失应*套取金**构贷款用于*借所产生的本金*被告占用资金*产生的损失。故被告应*还原告借款本金*按款项出借时*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支*原告资金*用损失。原告要求自2024年8月5日起计*资金*用损失,系对自身权**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如前所述,原告实际出借金*为186000元,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64496元。 经 核 算 , 截 至2025年 11月25日 ,被告 尚 欠 原 告 借 款 本 金128012.99元。故被告应*还原告借款本金128012.99元;并以128012.99元*基数,自202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3.35%支*原告资金*用损失。关***律师**诉请。借条虽约定,借款人逾期归*导致出借人因催收或诉讼产生的律师*、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但原被告间借贷关*无效,借条约定内容*始无效。故对支*律师**诉请,本院不予支*。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经*院核准的部分,予以支持;过高*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

   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偿还原告杨XX借款本金128012.99元,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X支*原告杨XX资金*用损失(以128012.99元*基数,自202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3.35%计*),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346元,原告杨XX已预交,由原告杨XX负担1173元,由被告徐X负担1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当事人在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执行后,人民法*将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X

二零二六年*月二十三日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X

  • 2026-01-23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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