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刘培辰律师 在线
江苏冠川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2万+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针对被告利用“先票后款”格式条款设置的付款障碍,律师精准区分了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支付价款)与附随义务(开具发票),并在法庭上有力论证了不得以附随义务的履行问题作为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合法盾牌,成功击破了对方的拖延策略。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委托人(原告,苏州某文XX播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太仓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20年9月签订《印刷品制作合同》,约定由XX公司为XX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广告物料印刷制作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于2021年9月签署《工程量验收单》,共同确认XX公司尚欠付印刷品款156524.90元。

然而,在款项支付环节,XX公司以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先开具全额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尽管XX公司已就部分款项开具了发票,但XX公司仍坚持将其作为拒付全部尾款的抗辩理由,导致合同款项长期拖欠。

本所刘律师接受债权人XX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合同履行证据链,包括《承揽合同》、《工程量验收单》及已开具的发票凭证。律师认为,出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支付价款的主要义务前提,被告以部分发票未开具为由拒绝支付已确认的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代理XX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

1.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双方对欠款金额156524.90元均无异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2. “先票后款”条款不构成有效抗辩:法院虽依据合同对利息起算点进行了合理调整,但并未采纳被告以“未全额开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判决明确指出,支付合同价款是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该义务不因原告履行开票附随义务的轻微瑕疵而免除。

3. 诉讼请求基本获支持:法院判令被告XX公司限期向XX公司支付全部欠款156524.90元,并以绝大部分款项(99871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败诉方被告承担。

本案的胜诉,为客户成功追回了被长期占用的项目资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刘律师展现了处理商事合同纠纷,特别是应对强势甲方格式条款抗辩的专业能力:

1. 精准把握合同义务主次:针对被告利用“先票后款”格式条款设置的付款障碍,律师精准区分了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支付价款)与附随义务(开具发票),并在法庭上有力论证了不得以附随义务的履行问题作为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合法盾牌,成功击破了对方的拖延策略。

2. 构建无争议的事实基础:律师在诉前即指导客户固定了《工程量验收单》这一关键证据,使得欠款金额在诉讼中成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将庭审焦点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为快速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3. 实现委托人核心商业利益:律师的诉讼策略始终围绕“快速回款”这一商业核心目标。通过清晰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准备,迫使对方无法在事实上进行纠缠,最终帮助客户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支持全部本金诉求的判决,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4. 规范商业交易行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类似合同中“以开票为由拖延付款”的常见商业实践具有警示和规范意义。律师通过个案代理,不仅维护了客户权益,也间接促进了诚信履约的商业环境。


  • 2022-06-24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培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培辰律师
5.0分服务:1.2万+人执业:17年
刘培辰律师
13202200****4021 执业认证
  • 江苏冠川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诉讼仲裁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永安路与老谢桥路交叉口东60米
刘培辰律师简介 刘培辰律师,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法学学士,2008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2009年起执业,拥...
  • 138 6149 6107
  • 1386149610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