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5 年 4 月至 5 月,原告与二被告先后达成两笔借款合意并签订《借款协议》:第一笔被告一(借款人)向原告借款 18 万元,约定 7 日内还款,被告二提供担保;第二笔被告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 27 万元,约定 7 日内还款,被告一提供担保。协议还约定了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
原告按约通过银行转账足额交付两笔借款(合计 45 万元),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仍推诿不付。为维护合法债权,原告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分别归还对应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互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支付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聚焦案件核心要点,有序推进维权工作:
证据全面固化:系统收集两份《借款协议》、多笔银行转账记录、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约定、交付事实及担保关系,形成完整无争议的证据链,夯实债权主张的事实与合同依据。
针对性应对抗辩:针对被告一缺席、被告二 “认可本金但不认可利息及滞纳金” 的抗辩,律师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协议约定利率及滞纳金总额超过 LPR 四倍的部分不受保护,但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应予以支持,同时强调二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事实,主张按法定上限核算利息。
明确担保责任性质:鉴于《借款协议》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二被告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确保债权实现有双重保障,避免担保责任约定不明导致权益受损。
主张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依据协议约定,提交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支付凭证,要求二被告按借款金额比例分担该部分费用,最大化弥补原告维权成本。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7 万元,按合同成立时 LPR 四倍支付各笔本金自转账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 12300 元;
被告一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8 万元,按合同成立时 LPR 四倍支付自 2025 年 4 月 19 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含滞纳金),支付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 8200 元;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 8358 元、财产保全费 2770 元,合计 11128 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款项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