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6)鄂XXXX民初XXX号
原告: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XX号,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理。
被告:王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XX号,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568.85元*逾期利*(逾期利*以借款本金160568.85元*基数,自2025年11月26日起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1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被告系朋友关*。2025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多次以资金**为由向*告借款,原告通*微信、支*宝转账等方*陆*向*告出借款项*计172668.85元。2025年11月7日,经***账确认,被告向*告共计*款172495元,并出具了借条进行确认。对上述借款,被告分别*2025年8月15日、2025年9月14日向*告出具了两份借条,确认部分借款金*及还款计*。经*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依法*起诉讼。
被告王XX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1月2日期间,原告XX通*微信、支*宝、现金*其他方*向*告王XX累计*付资金172668.85元。2025年8月15日、2025年9月14日,被告王XX分别**告出具借款118100元*24400元*《借条》。2025年11月7日,经*、被告双**算,被告王XX向*告XX一共出具借款172495元*《借条》。借款期间,被告王XX向*告XX共计*款12100元。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60568.85元*果,遂向*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王XX向*告借款属实,其依法**向*告戴X返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法*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被告王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诉讼权利,由此可能*起的不利**,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返还原告XX借款16039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XX其余*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18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XX负担1744元,由原告XX负担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XX
二零二六年*月二十六日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
附: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被告王XX负担1744元,由原告XX负担132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判文*生效后10日内向*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应*据二审裁判文*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担情况*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执行。符*《最高*民法院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息的若干*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取信用惩戒措施。
开户单*:浠水*人民法*;开户银行:浠水**营业室;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