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 29 日,慈溪某电器**公**慈溪某建设**公**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同,约定由建设**公**建电器**公**产线建设项*,签约合同价 876 万*,补充*容*价 53 万*,工期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1 日,建设**公***引发火灾,工程* 5 月 6 日被责令停工整改。电器**公**次催告复工无果,于 7 月 20 日发函通*解*合同。电器**公**支*工程* 418 万*,经*定建设**公**完工工程*价为 274 万*。双**复工条件、合同解*及工程*返还等事项*生争议,电器**公**诉至法*。诉讼中XX**公**更、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提出备位之诉,建设**公**庭撤回反诉。
律师*案经*
接受慈溪某建设**公**托后,律师*队全*梳理案件材料,确定以 “合同未达根本违约条件、工程*备继续履行可能” 为核心抗辩思路。庭审中,律师*对原告主张*工期逾期、项*经*缺勤等违约情形,指出其未完成*证责任;就复工争议,强*被告已完成*改,工程*法*工的关*在于*告未提供合格施*场地。同时,律师*原告单**托第三方**的行为提出异议,明*保留索*权*。法*最终*纳核心抗辩意见,驳回原告确认合同已于 2021 年 7 月解*的诉请,仅判令解*合同、被告配合办理施*许*证注销及交付备案资料,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双**半负担。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明*建设工程**合同解*的核心裁判标准。即便导致工程**停工的原因在于**方,但是施*合同的解*并不理所当然。法*认定,施*方*拒绝履行主要义务,且距约定竣工日期尚***时*的,不构成*本违约。同时**,复工需双**施*条件充*协商,单**告复工的要求缺乏合理性。案件对处理施*事故后*同僵局、区分根本违约与一般履约争议具有*要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