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合作多年*被告之“找我老板要钱”?邹*师*力供应**破“隐名代理”困局
一、案件详情:
原告(被上诉人): 崔XX(建筑材料供应*),由邹*师代理。 被告(上诉人): 王XX(长期采购对接人)。 第三人: 张XX(王XX口中的“实际承包*”)。
自2021年*,崔XX与王XX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为其负责的华*XX、石*等多个工地供应***、五金*等建筑辅材。双**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长期通*微信进行下单、核对账单*由王XX支*部分货款。
2022年,双**结算过程*产生分歧。崔XX主张*XX仍欠付部分货款及利*,并将其诉至法*。
被告抗辩: 王XX在上诉中辩称,他仅是第三人张XX雇佣的现场管*人员,其采购行为属于*行职务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相**付款义务应*其实际老板张XX承担。为佐证其观点,王XX还提交了张XX出具的《欠条》以及部分微信群聊记录,试图证明*XX明*其并非真正的采购人。
二、 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在于:王XX的采购行为是否构成*已披露身份的职务/代理行为,以及谁应*为买卖合同的相*方*担结款义务。
法*经*理认为:
1. 代理身份披露的时*: 虽然王XX主张*受张XX雇佣,但在实际交易*程*,王XX并未向*XX明*披露其代表张XX进行采购,且王XX对采购品种、单*、开票等事宜具有**的决定权。
2. 供应**选择权: 即使王XX与张XX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但王XX以自己的名义与崔XX订立合同,且崔XX在交易**不知晓其代理关*。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代理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向*理人或委托人主张**。
3. 判决结果: 法*认定崔XX选择要求王XX承担结款义务符*法*规定。二审法*最终*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王XX向*XX支*欠付货款及利*。
三、 律师*值
在本案中,面对被告提出的“职务行为”及“隐名代理”抗辩,邹*师展现了深厚的法*功底和*锐的诉讼策略:
1. 证据链还原交易*相: 邹*师**对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货单*细致梳理,成*向**证明*王XX在交易*程*是以独立身份参与决策和**,而非简**“传话筒”。
2. 精准运用“选择权”条款: 在被告试图将责任*卸给经*状况*疑的第三人时,邹*师*断依据《民法*》关**名代理的规定,主张*告享有*择交易**方*法*权*。这一策略有*地锁定了债务人,确保了后*判决的执行可能*。
3. 弱化标的,强*法*: 尽管*案涉及的辅材货款标的额在建筑工程*域相*较小,但邹*师*未因此松*,而是以此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向**阐述了保护小微供应*、维护交易XX性的法*逻辑,最终*得了法*的采纳。
邹*师*评: 在商*交往中,供应***强*险防范*识。若对方*称是为他人办事,应*求其提供明*的授权*托书或要求实际负责人直接签署合同。若已发生纠纷,应*本案一样,及时*定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并通*专业律师*找法*突破口,行使法*选择权,防止陷入“找谁谁不管”的维权*境。
